文/杨状律师
以案例的方式,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法律常识,欢迎收看大状讲法律故事。今天大状分享的主题是关于员工入职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后补签了劳动合同,单位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吗?的案例,大状希望通过今天的真实案例提醒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不要出现本案中的情况。
在奉贤法院审理的李某与上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原告李某于2024年1月1日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供应链部门插画师。原告每天工作8小时,做五休二,每月工资9,000元。期间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保费用。
2024年6月13日,公司要求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经磋商于2024年6月20日补签了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
2024年7月22日,仲裁委受理了李某的仲裁申请,李某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2,448.2元;3.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9日延时加班工资814.6元。
后仲裁委作出裁决:一、公司支付李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9日延时加班工资407.3元;二、对李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另查明,2024年8月14日,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李某第一项诉请,公司予以认可,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原被告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给付李某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12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9,310.3元。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状律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用工才是长久之道,否则被员工仲裁起诉败诉后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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