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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状律师:假期出游在风景区受伤怎么办?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20-10-9 15:15:41 次围观

第十七章:老彭在著名风景区旅游受伤了!

文/杨状律师

   老彭打算找借口开除料理店怀孕女员工的想法在咨询大状后,考虑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后还是放弃了这一想法,安安心心的经营自己的料理店,平静了一段时间后,这天正是法定假期,大状正在外地旅游的时候,收到了老彭的电话,原来老彭一家人也趁着假期在外地某著名景区购票入内旅游,不料游玩期间一家人自费乘坐“开心滑道”项目,老彭在滑至滑道末端时,撞上放置在滑道末端绿色防撞软包正前方摆放的收纳箱子(用于收纳护臀垫子),导致老彭眼睛受伤,家人立即将老彭送至医院治疗。好好的假期泡汤了,老彭的眼睛还在治疗中,后期即将面对的就是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由谁承担问题?

   对于老彭的电话咨询,大状告诉老彭要注意保留好证据,即在景区受伤的证据,景区的门票、看病的相关票据等保留好,这些证据保留好后就是安心治疗,身体放在第一位,后期再找相关责任主体索赔。下面大状结合自身多年执业经验及相关的判决将旅行中可能碰到的游客伤害案例整理归类供大家参考:

一、爬山过程中发生的损伤案例

案例1:在吴某某与武当山风景区管理局、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9)鄂0381民初1966号】:

游客吴某某称:2015年7月12日暑假期间,我父母带我与其朋友随行9人开始自驾游活动,7月16日到被告经营的武当山景点游玩,原告一家人在被告售票处购买该景点门票后于7月17日直接坐索道到达武当山金顶,然后步行下山,因被告在该景点下山途中的安全设施做的不到位,步梯陡,没扶手,原告滑倒后被摔伤,景区没有救护站,经多次打电话给110和120联系,救护车上不去,经过多次向景区打电话求救,被告也没有派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救援,还是我父母自费找担架把我抬到山下,我们多次求救后景区一直也不给我们安排车辆送我到医院,父母把我背到景区山下的公交车上,到山下我们自己打120救护车到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医院,在武当山医院住院治疗4天,于2015年7月21日转到湖北省十堰市太和医院住院治疗14天,伤情才得到有效治疗。

因原告购买门票时原告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购买了一份国寿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事故后该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医疗费10000元,后经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了商业保险金85566.49元,至今各被告未赔偿原告任何损失。

原告在该景点购买门票后参加旅游,各被告作为该景点的管理经营单位,理应为原告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因被告在下山途中未提供完善的安全设施,导致原告下山途中滑倒摔伤致残,各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特依法起诉,请公正判决。

武当山管委会答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全部请求。

原告吴雨聪作为未成年人,在家属陪同下在被告景区游玩,家属未尽到监护责任,放任危险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被告调查的情况发现,原告的受伤地点没有在景区设置的游步道中,而是原告为了节省距离、少走台阶,不顾游步道旁边的安全提示牌,擅自步入危险区域。

原告家属在明知原告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不予劝告制止,放任危险的发生,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已设置了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在原告受伤后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在景区的所有游步道及公共场所均设置了安全提示牌,特别是原告受伤地点附近的树上更是明确悬挂着“危险地段、请勿靠近”的安全提示牌;为了保障景区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被告单位又成立了八个景区综合执法中队、流动医护站、小红帽流动服务志愿队等各种形式的综合服务人员,因此原告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被告公安机关接到原告报警求助后,立即通知了景区综合执法大队及武当山医院,各单位也及时安排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清楚陈述其受伤的具体情形,被告提供的证言中有执法大队的相关人员陈述原告系为了走近道从小路走而摔倒,被告提供的证据系执法队出具的证明,该执法队系被告武当山管委会的下设机构,其与被告武当山管委会有利害关系,该孤证并不足以证明原告具体受伤的过程,但也不能据此确认被告武当山管委会对武当山风景区的管理有瑕疵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主张被告应在武当山相应台阶处安装护栏,但武当山风景区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目录中的风景区,相应的修缮是需报请国家有关机构批准方可进行,而原告亦未能解释该通道安装护栏如何能防止其摔倒,本院在现场查看时适逢天降小雨,台阶上明显有积水,但并未感到湿滑,正常行走应当不至于摔倒且造成骨折。

被告武当山管委会在景区内相应位置设立了警示牌,提示游人注意安全,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在武当山游玩时,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担负照顾其子不受伤害的责任。而其父母未能妥当照顾自己的儿子,造成原告摔倒受伤,相应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原告称被告没有适当履行救助义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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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在牛某等与灌云大伊山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灌云县大伊山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号:(2019)苏0724民初4410号】:

游客家属牛某称:原告亲人牛某于2019年2月14日中饭后去被告经营管理的灌云县大伊山景区游览,在爬山时摔伤致死,而摔伤的地点是在交界处,该处原来不陡,被告环山公路建成后变陡,该处即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设(阻)碍栏,致使牛某在攀爬该地点时,将要爬至上边的环山路时,头朝后摔下受伤,后牛启元被送至灌云县人民医院抢救,于2019年2月15日死亡。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33条、第36条,《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1、2、3条等规定,被告对牛某到大伊山风景区游览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对牛某受伤致死存在过错。

被告灌云大伊山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灌云县大伊山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江苏大伊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灌云县人民政府辩称:1、灌云县大伊山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江苏大伊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灌云县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作为景区的管理人灌云大伊山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

2、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牛某的死亡与被告有任何因果关系。原告没有提供牛某的死亡尸检报告,不能因为是在景区死亡就认定景区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牛某本人达76岁高龄,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如果因为突发疾病导致摔倒,原告作为子女在雨雪天气放任高龄父亲独自上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

同时,牛某进入景区后没有按照景区规划的路线进行游览,而是进入景区未开发的野路进行游览导致意外发生。被告在事发地点已经树立相应的警示牌。伤致死存在过错。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四名被告对牛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一,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被告大伊山旅游开发公司作为大伊山景区的管理者,应承担景区的管理义务,其管理上的疏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按景区规定,牛某进入的北门不是游客进入通道,大伊山旅游开发公司未对牛某的身份进行查验,也未对牛某的年龄及身体状况是否符合独自入园的条件进行必要的审查,而经行让其入园。

并且,事故地点虽为非游览区域,但该区域与游览区域相邻,附近修建公路造成碎石散落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景区应作必要的防范。

综合以上两点,本院认为,大伊山旅游开发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忽,与牛某死亡存在一定的联系,其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进入景区游览时负有对行走路面状况给予充分注意的义务。

事故发生地为非游览区域,无正常道路可行,牛某明知自己年岁已高,却以身涉险,其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涉事地点本就不在游览区域,且不存在局部性施工需要提请行人注意的情形,原告以大伊山旅游开发公司在涉事地点未设警示标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承担牛某死亡的全部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根据大伊山旅游开发公司在牛某死亡事故中存在的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二、游乐设备问题等引发的损伤案例

案例1:在聂某某与六安市大别山石窟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号:(2020)皖1502民初407号】:

游客聂某称:2019年1月29日上午,原告与聂孝梅、倪昌隆、袁学春共四人到被告经营的大别山石窟风景区游玩。原告在玩滑道项目时,因被告在滑道末端放置了一个回收木箱(用于收纳护臀垫子),加上下滑速度较快,出口处没有任何缓冲,也没有任何防护措施,造成原告下滑到底部时直接撞到木箱,导致原告右眼严重受伤。随后,原告被同行人员送到医院治疗。

由于原告游玩的滑道末端没有任何缓冲措施,滑道也没有进行软包处理,加之被告直接在滑道末端放置回收木箱,造成原告下滑到底部时直接撞到木箱,导致原告右眼严重受伤,被告作为风景区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及管理者,在原告游玩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乐项目时,未提前告知可能存在危及原告人身安全的情形,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安全措施保护原告的人身安全。

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明显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大别山石窟旅游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

义务,对原告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诉称的受伤经过,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实。

1. 答辩人系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开发管理企业,资质状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2、原告游玩的滑道项目经过安全风险评估,具有合法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九条 、第七十二条 以及《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3.答辩人在滑道入口处及滑道外部的遮雨阳棚均设有告示牌,用文字和图片的形式告知游客乘坐须知和滑道正确的乘坐姿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 的规定;4.答辩人在滑道内部的上方(特别是滑道转弯处和终点处)悬挂有黄底红字的醒目警示牌,告知游客“禁止平躺”、“请按要求乘坐滑道”、“

前方转弯减速慢滑”、“终点请减速”,滑道尾端设置有约5米长的减速区和约3米长的缓冲平台,符合符合《旅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被告大别山石窟旅游公司在其经营的滑道项目中通过在滑道入口处悬挂“乘坐须知”,滑道上方悬挂“禁止平躺”、“请按要求乘坐滑道”、“前方转弯减速慢滑”、“终点请减速”提示牌的方式向游客告知相关注意事项,但在事故发生当日,被告大别山石窟旅游公司在乘客滑行前未安排工作人员提醒游客安全注意事项,滑道途中、滑道末端均未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且在滑道末端正前方用于防撞的软包前放置木质收纳箱,增加了安全风险,致使原告聂孝棚滑至滑道末端时撞伤。

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大别山石窟旅游公司未能在合理限度内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和保护。

因此被告大别山石窟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服务企业,在经营游乐项目过程中对于游客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聂孝棚在乘坐滑道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及时有效控制下滑速度,其对于自身造成的伤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原、被告按2:8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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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在路某1与山东魏集古村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赵志俊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号:(2020)鲁1621民初421号】:

游客路某称:2019年11月23日,路某1通过淄博海外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组织到古村落公司处旅游。在旅游过程中,由于古村落公司管理不到位,路某1从马背上跌落,造成左肱骨外科颈骨折,花去医疗费27819.50元。路某1在淄博高新区华侨城小学上学,因受伤耽误上课,至今仍在补课,给路某1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古村落公司、赵志俊辩称

1.路某1的诉求无事实依据。路某1的受伤完全因其监护人监管缺失造成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涉案马场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志,路某1作为一名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应当理解警示标语的意义,其在骑马时并没有按照要求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由此造成的后果当然与他方无关。

事发后,马场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其送至惠民县人民医院诊疗并垫付了诊疗费用,医生已明确告知其伤无大碍,只需在家静养即可,而路某1在八天后住院治疗,其住院的原因和费用不排除因其他因素所致。

其主张的所谓误课补课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更无任何依据。

2.路某1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古村落公司已将涉案马场出租给赵志俊经营管理,并在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若在合同期内造成第三方人身安全的,由承租者独立承担,因此古村落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古村落公司并非活动的组织者,路某1是通过淄博海外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组织来古村落公司旅游,且在路某1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组织者应负有监护义务,路某1应向组织者主张权利。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古村落公司作为魏集古村落景区的管理人、赵志俊作为魏集古村落景区马场的承包运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路某1受伤,依法应当赔偿路某1的经济损失。

路某1已年满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对其自身伤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古村落公司、赵志俊的部分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情况,本院确定古村落公司、赵志俊赔偿路某1经济损失的80%,路某1自行承担20%。

大状建议:类似的上述问题其实大状也是经常接到朋友咨询,现如今大家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很多,一到假期,很多人都会携家带口开车自驾游或者报团出游,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每年的假期期间总是能够在新闻报道中看到某某景区发生人员伤亡事件,所以大家出游期间一定要购买保险,注意自身人身安全,最好在前往旅游景点前先查询下景点的情况,对于经常发生人身损伤的景点最好是绕道而行,去些管理规范、运营成熟的景区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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