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维权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大状动态 > 公益维权 > 证券维权 > 正文

恺英网络被处罚预告,投资者索赔征集中……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20-7-3 17:10:29 次围观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20-084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2020 年 7 月 1 日,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0]162 号)。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闽调查字 2019131 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9)。

  2020 年 7 月 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0]162 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陈永聪、金锋: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网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和审理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 年 9 月 10 日,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恺英网络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以向宁波九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九晋)增资为由,通过上海恺英子公司上海悦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悦腾)向宁波九晋支付 5,000 万元。该款项实际为上海恺英为表达与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信息)及相关主体达成和解的善意,作为前期双方纠纷的和解意向金,由宁波九晋代为保管。2018 年 9 月 29 日,上海悦腾将该笔5,000 万元款项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在恺英网络 2018 年年报中,上海悦腾将前述支付给宁波九晋的 5,000 万元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至“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恺英网络的合并财务报表对前述款项相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5,000 万元。

  恺英网络对上述 5,000 万元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依据不充分:宁波九晋当时状态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还款能力,未发现其持续经营能力出现异常;从实际用途看,上海恺英与蓝沙信息仅达成和解意向,并未签署正式协议。恺英网络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 年修订)》(财会〔2006〕3 号)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海悦腾作为恺英网络的全资二级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后导致恺英网络 2018 年度虚减净利润4,375 万元,占恺英网络 2018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438.53 万元的 25.09%。恺英网络 2018 年年报中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等证据证明。

  恺英网络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恺英网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永聪、时任恺英网络董事长金锋应对恺英网络 2018 年年报中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承担主要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恺英网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陈永聪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金锋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就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恺英网络及上述责任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釆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高度重视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 日
大状说法|公司商务|婚姻房产|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涉外诉讼|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7 7435 4747, 021-63588005(杨律师) 工作时间:09:00-18:00 |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468号中环现代大厦13层
※ 我们了解法律,也了解您的权利! ※ 为劳动者做救济,为创业者谋策划! ※选择我们,选择坚强的后盾! ※
Copy Right 2010-2013 大状说法律师团队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SEO大学-网站建设-网站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