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状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随着上述司法解释的发布,网上太多的人在强调国家开始强制缴纳社保及新规将带来的企业成本增加导致被迫裁员或倒闭。
大状在多年前曾经写过“职工个人书写不需要单位缴纳社保,希望单位将本应缴纳社保的费用折现”的承诺书或协议究竟有无法律效力“的文章,如果职工去诉讼或投诉,单位是否会败诉或被处罚?大状当时搜索了多家法院的判决,判决结果基本分成两类:一类结果是法院认为该类承诺书或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应属有效,故员工败诉。另一类结果是法院认为该承诺书或协议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单位败诉!新规生效之前单位如果碰到此种情况,就要看自己的运气了,要看案件所在法院究竟按照哪类结果处理。
由于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该类情况估计是引起了上层的注意,加上不交社保的人数在持续增加,所以上述司法解释中对该类情况的处理进行了统一,以后此类情况的结果就是无效,不会再产生判决不统一的情形。
新规的实施,将对公司规避缴纳社保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强制缴纳社保确实是早就如此了。当然其实如果员工不投诉不诉讼,情况估计和原来差不多。
公司要想长远发展,遵纪守法是底线,只能希望公司老板能够开拓进取,发现新的商机,提升自己的赚钱能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