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务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大状说法 > 公司商务 > 正文

杨状律师:新规之下,任何不交社保的承诺或协议都将无效!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25-8-22 10:42:58 次围观

    文/杨状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随着上述司法解释的发布,网上太多的人在强调国家开始强制缴纳社保及新规将带来的企业成本增加导致被迫裁员或倒闭。

    其实,在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社保一直都是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等明确规定了单位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也须按照规定缴纳一定比例。也就是说,社保多年前就已经是必须缴纳的,是强制缴纳的,只要是劳动关系,那么都需要缴纳社保。

      大状在多年前曾经写过“职工个人书写不需要单位缴纳社保,希望单位将本应缴纳社保的费用折现”的承诺书或协议究竟有无法律效力“的文章,如果职工去诉讼或投诉,单位是否会败诉或被处罚?大状当时搜索了多家法院的判决,判决结果基本分成两类:一类结果是法院认为该类承诺书或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应属有效,故员工败诉。另一类结果是法院认为该承诺书或协议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单位败诉!新规生效之前单位如果碰到此种情况,就要看自己的运气了,要看案件所在法院究竟按照哪类结果处理。

       由于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该类情况估计是引起了上层的注意,加上不交社保的人数在持续增加,所以上述司法解释中对该类情况的处理进行了统一,以后此类情况的结果就是无效,不会再产生判决不统一的情形。

       新规的实施,将对公司规避缴纳社保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强制缴纳社保确实是早就如此了。当然其实如果员工不投诉不诉讼,情况估计和原来差不多。

       公司要想长远发展,遵纪守法是底线,只能希望公司老板能够开拓进取,发现新的商机,提升自己的赚钱能力了!

大状说法|公司商务|婚姻房产|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涉外诉讼|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7 7435 4747, 021-63588005(杨律师) 工作时间:09:00-18:00 |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468号中环现代大厦13层
※ 我们了解法律,也了解您的权利! ※ 为劳动者做救济,为创业者谋策划! ※选择我们,选择坚强的后盾! ※
Copy Right 2010-2013 大状说法律师团队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SEO大学 沪ICP备150467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