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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不符合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能否减免房屋租金?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22-8-12 14:55:51 次围观

              文/杨状律师


   大家好,以案例的方式,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法律常识,欢迎收看大状讲法律故事。今天的故事主题是关于疫情之下,不符合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能否减免房屋租金?大状希望通过今天的案例故事给予目前受疫情影响仍在苦苦支撑的中小企业在减免房租方面予以参考。


  2018年11月13日,如家酒店及其长寿路店与尚寓服务部签署协议,尚寓服务部为出租人,如家酒店及其长寿路店为承租人。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了2020年的新冠疫情,如家酒店以尚寓服务部应免除2020年2月、3月、4月份租金为由,一直拒绝给付该期间的租金。经双方多次往来函件、电话、微信沟通,尚寓服务部明确表示如家酒店不符合免除租金的条件。如家酒店及如家酒店长寿路店拒不给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尚寓服务部提起诉讼,要求如家酒店等向尚寓服务部支付应付未付自2020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租金118万余元及违约金47万余元。


  如家酒店辩称,租金未给付系因酒店经营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亏损严重,而依照相关政策,如家酒店等有权要求尚寓服务部予以租金减免,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如家酒店等不符合减免租金的企业标准,仍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原则请求租金减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7日,如家酒店向尚寓服务部发函,告知酒店从即日起暂缓支付租金,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导商讨如何减免租金、物业费等。2020年2月20日,尚寓服务部复函称,尚寓服务部入不敷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而如家酒店隶属首旅集团,不属于租金减免的范畴。2020年6月11日,如家酒店长寿路店向尚寓服务部发送《租金减免沟通函》,申请减免三个月租金。2020年6月18日,尚寓服务部又复函称,如家酒店不属于非国有中小企业,不属于租金减免适用对象。


  法院认为,作为承租人的如家酒店负有按约定给予租金的义务,就尚寓服务部所主张的租金,如家酒店已拖欠至今,显然已违反合同约定,故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欠付租金的时间适逢疫情期间,尚寓服务部作为国有企业,属于本市关于疫情期间租金减免的实施主体,但如家酒店及如家酒店长寿路路店系共同承租人,如家酒店并非适用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故不符合减免三个月租金的相关政策规定。但疫情的发生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而如家酒店及如家酒店长寿路店承租系争房屋系用于酒店经营,疫情的发生对正常生产生活及社会交往产生严重影响,酒店正常经营活动必然受到严重冲击,故应遵循公平原则,部分免除如家酒店及如家酒店长寿路店应承担的责任。据此,法院酌情调整如家酒店及如家酒店长寿路店应给付的租金为791,630元,并对尚寓服务部所主张的违约金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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