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维权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大状动态 > 公益维权 > 证券维权 > 正文

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受害投资者维权征集中……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20/5/19 13:04:44 次围观

   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大状认为:本案诉讼索赔条件初步暂定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买入康美药业且截止2020年5月13日仍持有的投资者或已经卖出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主张索赔损失,最终索赔结果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注:律师在收到赔偿款前不收取律师费。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

兴田、许冬瑾等22名责任人员) 

           〔2020〕24号

 

当事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住所:广东省普宁市揭神路东侧。

马兴田,男,1969年7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

许冬瑾,女,1970年1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

邱锡伟,男,1971年3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庄义清,女,1972年1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

温少生,男,1979年3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

马焕洲,男,1966年10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监事、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

马汉耀,男,1966年9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董事,住址: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

林大浩,男,1957年11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董事,住址:广东普宁市流沙城北。

李石,男,1967年8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江镇平,男,1957年2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李定安,男,1945年12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独立董事、监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罗家谦,男,1936年6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林国雄,男,1957年8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

李建华,男,1975年8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韩中伟,男,1968年7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王敏,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张弘,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独立董事,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

郭崇慧,男,1973年5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独立董事,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张平,男,1975年10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唐煦,男,1978年11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总经理助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陈磊,男,1973年8月出生,时任康美药业总经理助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邱锡伟要求我会于2020年4月22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邱锡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其他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后均放弃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康美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

《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

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

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

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

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

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

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

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兴田,担任康美药业董事长、总经理,全面管理公司事务,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到其控制的关联方,且未在定期报告里披露相关情况;同时为掩盖上市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长期占用、虚构公司经营业绩等违法事实,组织策划康美药业相关人员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明知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数据存在虚假,仍然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直接导致康美药业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是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兴田除依据上述身份实施违法行为外,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存在指使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许冬瑾,作为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担任康美药业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以及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协助马兴田管理公司事务,与马兴田共同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到其控制的关联方,知悉马兴田组织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明知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数据存在虚假,仍然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直接导致康美药业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是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冬瑾除依据上述身份实施违法行为外,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存在指使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邱锡伟,作为时任康美药业董事、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主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并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根据马兴田的授意安排,组织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组织策划公司相关人员实施、并亲自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康美药业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是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庄义清,作为康美药业财务总监,组织财务会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其作为财务负责人,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和声明,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康美药业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是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温少生,先后担任康美药业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并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上投赞成票或签字;根据马兴田、邱锡伟的授意安排,组织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组织协调公司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对康美药业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是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焕洲,作为康美药业监事和财务部总监助理,分管出纳工作,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投赞成票;根据马兴田等人安排,参与财务造假工作,应当对康美药业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是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张弘、郭崇慧、张平、罗家谦、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唐煦、陈磊等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投赞成票或签字,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人员已尽勤勉义务,应当对康美药业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是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邱锡伟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当事人于2012年后基本未参与康美药业日常经营管理。其虽为董事会秘书,但相关实质工作均由其他人负责,除信息披露及部分对外公文外,其未审批过任何其他文件资料。其二,当事人非财务管理人员,无财务审批权及资金调配权,亦非财务专业出身,不具备组织他人或亲自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的条件及能力。其三,没有证据可证明当事人组织、策划并亲自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没有证据可证明当事人组织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体外账户。其四,康美药业在当事人递交《辞职报告》近半年后才披露其离职信息,该期间,公司发布的临时公告文件涉及当事人签名均为伪造。其五,部分人员存在栽赃、转移责任的行为动机,不排除相关人员恶意串通栽赃当事人的可能。其六,除领取正常工资外,当事人未从康美药业获得额外利益,自掏腰包组织策划公司相关人员实施、并亲自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明显不符常理,当事人亦无转移资金的动机。其七,将当事人定性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是最主要的决策者、实施者系事实认定错误。综上,邱锡伟认可应承担责任,但请求我会依法查明并撤销认定其为最主要决策者、实施者,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会认为,第一,康美药业办公记录及项目收购审批表等证据均能证明当事人邱锡伟2012年后基本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申辩理由与事实不符。第二,当事人长期担任康美药业董事、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对康美药业的日常经营、金融活动具有重大职权,且从相关项目中的审核意见看,当事人具备相应金融、财务技能。康美药业实施资金转移、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本身就在公司合法的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申辩意见以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相关权限来论证当事人无条件实施违法行为的逻辑不成立。第三,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有效、内容真实有效、内容与当事人所涉违法事实直接关联。询问笔录中,多人指认当事人组织转移资金行为。主要参与人员逐级指认当事人组织策划并亲自参与财务造假行为,指认环环相扣。当事人所涉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四,我会认定当事人签署《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当事人自称的离职时间与公告离职时间的差异,对认定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存在影响。第五,本案系通过系统调查、取证综合判断得出认定结论。绝大部分被询问人指认当事人的同时亦指认其他责任人员,无证据显示相关人员与当事人存在重大个人恩怨或利害关系,从而存在栽赃动机、行为。第六,是否存在额外收益与是否参与财务造假不存在因果关系,且有证据证明部分上市公司资金被直接转移至当事人名下银行账户。第七,调查及听证期间,当事人始终未接受询问谈话,未提供其已尽勤勉义务的证据。我会认定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我会对当事人邱锡伟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马兴田、许冬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邱锡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四、对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五、对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六、对张弘、郭崇慧、张平、李建华、韩中伟、王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七、对唐煦、陈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5月13日
大状说法|公司商务|婚姻房产|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涉外诉讼|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7 7435 4747, 021-63588005(杨律师) 工作时间:09:00-18:00 |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468号中环现代大厦13层
※ 我们了解法律,也了解您的权利! ※ 为劳动者做救济,为创业者谋策划! ※选择我们,选择坚强的后盾! ※
Copy Right 2010-2013 大状说法律师团队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SEO大学-网站建设-网站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