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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出台意见妥善处理证券期货纠纷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22-9-15 14:54:35 次围观

文章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中院出台意见妥善处理证券期货纠纷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行政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投资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证券期货纠纷案件日益涌现。为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证券期货纠纷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内容有:

  一是坚持灵活便民原则,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法院在办理证券期货纠纷案件时,依法充分行使释明权,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着眼纠纷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是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多元化解机制,通过诉调对接、调判结合的方式及时化解证券期货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向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诉讼立案前,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将证券期货纠纷委派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可以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在线委托或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提高工作效率。当事人诉前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坚持起诉的,移交登记立案。另外,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书面记录调解过程中各方没有争议的事实,经各方签字后,当事人无须在诉讼过程中就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三是探索管辖权异议处理新机制。投资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涉众型证券期货纠纷中,已有案件经生效民事裁定确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若被告再以相同理由针对其他投资者提起的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的管辖依据以通知书的方式告知该当事人,不再重复处理管辖权异议。

  四是建立涉众型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涉众型证券期货纠纷采用示范判决机制的,法院可以选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示范案件应优先送达文书材料、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并及时判决。示范判决应认定共通性事实,确定共通性法律适用标准。示范判决结果应及时告知平行案件的当事人。示范判决生效后,示范案件之外的平行案件原则上应先行委托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进行审理。当事人不接受依照示范判决提出的调解方案,且在诉讼中未能获得更有利的判决结果的,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承担的诉讼费用。

  五是对涉众型证券期货纠纷的平行案件运用简化审理方式。涉众型证券期货纠纷采用示范判决机制的,示范判决生效后,平行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不再另行举证证明已经示范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投资者主张直接适用已经示范判决所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法院可予支持。各方当事人均申请由法院依照示范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对平行案件进行书面审理的,可予准许。平行案件可以采用“要素式”“表格式”“令状式”等简化裁判文书格式。大状说法

  六是完善涉众型证券期货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二至五位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法院判决被告对人数众多的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可在判决主文中对赔偿总额作出判决,并在民事判决书的附表中列明每位投资者的姓名、获赔金额等。

  七是完善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机制和专家证人制度。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专业机构调取与证券期货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专业分析或损失核算等辅助工作;或者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通知具有证券期货领域专业知识的专家证人出庭,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发表客观、独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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