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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状:律师详解上海自贸区热点20问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3/11/22 17: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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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挂牌成立,自贸区聚集了来自全国各地乃至全世界的关注。然而,在面对自贸区这一新生事物时,国家层面尚处在探索阶段,社会各界亦是对其充满好奇,纷纷入区抢注公司。在这火热局面的背后,倘若人们缺乏对自贸区的了解,便可能贻误商机。藉此,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金融部刘栋律师、杨状律师
(大状说法网负责人)根据自身实践,整理出以下20个有关自贸区投资的热点问题,以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1、自贸区工商部门在公开场合回答媒体和投资者提问时,曾多次提到在自贸区注册公司时可与“联合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请问该“联合公司”指的什么公司?
答:据了解,“联合公司”是指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招商引资及服务等业务。“联合公司”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基隆路6号“外高桥大厦”,目前受理自贸区咨询及租赁合同签订事宜的具体办事地点设在“外高桥大厦”3楼,联系电话:021-58696164。(最新动态:经本所律师实践操作,截至2013年11月中旬,“联合公司”名下的注册场地已签满。2013年11月18日当日,本所律师在办理自贸区公司注册业务时拿到的《上海综合保税区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出租人为“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但办理地点、电话与先前的“联合公司”一致)
2、自贸区内哪些类型的场地可以用来注册公司?
答:首先从土地性质上讲,必须是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上海自贸区的具体要求是:凡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注册地址必须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28.78平方公里内的合法商业用房、厂房、仓库等。按照2012年修订的《规范企业注册地管理规定》标准要求,对商贸企业提供注册地应不小于20平方米的独立空间,且办公房室号准确无重复;对企业仓储注册地应不小于30平方米,且仓储部位分隔合理。
3、自贸区土地“转性”指的是什么?
答:据报道,自贸区原有土地规划是按功能区块划分,分为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研发生产用地等11个功能区块。但自贸区挂牌后,欲在区内开设业务的国内外企业蜂拥而来,未来像产权交易所、贸易仲裁中心、税务管理机构,以至各方关注的离岸交易中心、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及技术交易所等名目繁多的机构、公司,都将涌入这一区域。这些机构、企业大多只能使用商办用地,而目前自贸区总体面积约占80%的土地是工业用地。在土地用途上,根本无法满足自贸区“商办”需要。在这种情况下, 自贸区管委会规划土地咨询处相关人士表示,用地单位或个人获得自贸区工业土地后,可以按规定将工业用地申请转变性质成为商业用地。这就是自贸区土地“转性”。据本所律师进一步了解,自贸区工业用地转性已可以实际操作,但目前大规模流转规划尚未明确。
4、与自贸区相关的民商事纠纷、争议应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2013年10月22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简称“上海自贸区仲裁院”)正式揭牌设立;2013年11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简称“上海自贸区法庭”)挂牌成立。目前,上海自贸区法庭和上海自贸区仲裁院是处理涉及贸区民商事争议的主要裁判机构。另外,涉及自贸区的重大诉讼案件,一审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5、上海自贸区法庭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是什么?
答:上海自贸区法庭地址位于浦东新区高西路600号(靠近张杨北路、洲海路),如果乘坐公共交通,上海地铁6号线可直达(从6号线“洲海路站”出站)。电话:021-20280600(上海自贸区法庭目前的地址及联系电话与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一致)。
6、与自贸区有关的诉讼案件,起诉时是去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本部立案还是直接到自贸区法庭立案?
答:根据本所律师实践操作,属于自贸区法庭管辖的案件直接由自贸区法庭受理立案,不是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本部立案。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自贸区及自贸区法庭均成立不久,自贸区法庭现阶段受理的诉讼案件并不多,所以自贸区法庭目前接待咨询及立案的时间安排为:每周周一至周四只接待相关咨询,周五(上午10:30开始)受理起诉立案。(注:该时间安排仅为本所律师通过现有业务实践操作获知的信息,不排除自贸区法庭根据其自身情况随时调整相应时间安排。建议当事人在立案之前先致电自贸区法庭【021-20280600】进行咨询)
7、自贸区二审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一审由自贸区法庭审结的案件,二审法院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相关案件的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业已制定了《关于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方案》,并同步成立了自贸区司法问题应对小组和研究小组。该院还在民六庭(金融审判庭)中设立了专项合议庭,依法集中审理涉及自贸区相关二审案件及重大一审案件。
此外,一审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自贸区的重大案件,二审法院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8、自贸区内可以做国际期货业务吗?
答:据媒体报道,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1月6日经市工商局核准,成功落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由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是继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第五家全国性期货交易所,主要从事原油、天然气、石化产品等能源类衍生品的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业务。
9、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
答: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交易活动。今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支持政策。商务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提出六大扶持政策,其中包括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建立相应的检验监管模式,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以及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等。
10、什么是自贸区“跨境通”?
答:上海自贸区“跨境通”是由海关总署牵头、由上海东方支付有限公司承担建设运营职责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是上海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也是全国第一家跨境贸易电子交易平台。2013年11月18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跨境通”开始试运行。据相关媒体报道,“跨境通”在仓储上将采用上海自贸区的“仓储保税进口”模式,即从仓库到个人进行直销模式,会使物流成本大幅降低,减小国内外奢侈品价格的较大差距,同时所有商品经过正规备案能够保证质量。“跨境通”电子商务平台经验收后,该平台将推出的商品包括服装、服饰、婴幼儿用品、3C电子产品、化妆品、箱包等六大类,价格有望比国内专柜便宜三成左右。
11、国内普通消费者可以通过跨境通自由购物吗?如何具体操作?
答:境内消费者均可以在跨境通网站上选购商品。消费者首先应通过互联网登录跨境通网站(网址:http://www.kuajingtong.com),进行注册或选择“不注册直接购物”,即可选购跨境通网站上展示的各类进口商品。具体操作步骤与在国内各类电子购物网站上购物类似。
12、在自贸区跨境通网站上购买海外产品要比国内实体店便宜是因为免税吗?
答:不是的。跨境通网站交易的进口商品其价格一般包括商品本身的价格、进口关税,以及物流费用。其中,箱包的关税统一为进口商品自身价格的10%,护肤品类别的关税相对较高,一般为进口商品自身价格的35%至50%不等。之所以比国内专柜便宜,主要是“仓储保税进口”和“海外直邮”模式降低了物流成本,减少了流通环节,提高了通关效率,缓解了商家的资金占用压力等,这些因素直接决定了跨境通平台上的进口商品价格要明显低于国内实体店同等商品的价格。
13、跨境通与“海外代购”相比有什么优势?
答:与常见的海外“代购”相比,跨境通平台上的商品首先是可以避免买到假货或被“打闷包”,入驻跨境通平台的海外品牌及商家,都必须经过海关备案;二是所选购的进口商品在途时间明显减少(最快约为3-5天);三是有售后服务保障。据跨境通运营方相关负责人表示,海外电商入驻跨境通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要在国内有承担或负责售后服务的分支机构。
1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定义是什么?
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是指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零售商品,主要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的经营行为,即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对境外消费者出口。
15、“跨境通”平台是否具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功能?
答:跨境通作为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试点,从其功能定位上讲,既具备海外商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口的功能,同时还应具备使国内商家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零售出口的功能。但从跨境通试运营阶段来看,目前该平台仅开通了海外商品的进口业务,国内产品出口业务目前尚未开通。有关专家表示,国内产品出口业务是跨境通平台下一步应当跟进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
16、哪些主体可以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
答:根据《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的规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17、什么是融资租赁?
答: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国际通行的解释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目前,国内有关融资租赁的定义有以下几种:①《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为: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币种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时,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③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本办法中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④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融资租赁的描述: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18、什么是SPV租赁业务?
答:SPV 的英文全称是“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之载体)。SPV租赁与融资租赁公司密不可分,其功能与目的是为了隔离风险,是融资租赁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境内保税地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实现风险隔离功能所专门设立的租赁项目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设立SPV,将单架飞机、单艘船舶等作为租赁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营运,是目前国际航空、航运租赁业的普遍做法,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行业惯例
目前,上海自贸区内负责接洽融资租赁和SPV项目的机构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融资租赁功能推进小组。联系电话:021-58698552;传真: 021-58698610;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基隆路9号洲际大厦1816室。
19、上海自贸区对于融资租赁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 2013年10月1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90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0、如何理解自贸区“两个促进投资”税收政策?
答:自贸区“两个促进投资”主要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和股权激励两个方面。其中:(1)、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注册在自贸区内的企业或者个人股东,因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行为而产生的评估资产增值部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分期缴纳增值部分的所得税;(2)、对于股权激励所得税纳税政策,自贸区目前参照中关村、张江等三个自主创新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即: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在自贸区挂牌后已组建以刘栋、杨状律师为首的专业律师团队分析国家政策,关注新闻动态,切实的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政策解读及投资咨询等法律服务,并定期提供团队的专业法律意见。
本文摘自东方网:
http://enjoy.eastday.com/eastday/dfsh/node632254/u1a7790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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