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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轿车过积水路面发动机进水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4/7/19 9:14:59 次围观


     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很多人都认为只要购买了车损险,车辆的任何损失保险公司都应当赔偿,但在实际生活中,一旦车辆受损,想要获得赔偿却并不容易。近日,湖南临澧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3月顾某为其所以的一辆奥迪A6轿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不计免赔率的机动车损失险。2013年9月,具有合格驾驶资格的李某驾驶该车在通过因暴雨形成的积水路面时,车辆抖动熄火并受损,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车辆推出积水路面。保险公司勘查现场后认为,顾某的车辆受损主要是因为发动机进水造成的,依据车损险保险条款,因发动机进水导致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拒绝赔偿。但顾某认为,自己已经购买了不计免赔率的车损险,此起事故是因暴雨导致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自己因此起事故已经支付了9万余元的车辆修理费,而保险公司仅仅只赔偿了1万余元,对其余损失拒绝赔偿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8万余元。

  临澧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该车向被告方投保时,保险金额与车辆的购置价一致,是对整车进行投保,而发动机作为机动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认定属于保险标的物。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约定由暴雨导致的保险标的物损失属于承保风险,这其中也应当包括由暴雨导致的机动车发动机的损失。原告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无法预料的事故而导致车辆损失的风险,原告作为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驾驶人,对路面的积水速度和积水深度以及会不会导致车辆发动机进水均难以判断亦无法预料,可以认定原告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且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已依据合同约定采取了必要的施救措施,并及时向被告报案,已经尽到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合同义务。如果此种损失得不到保险理赔,就实现不了投保人的投保目的。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8万余元。

  法官提示,投保人在签订任何类型的保险合同时,都应当详细了解保险条款及特别条款的内容,对于存在疑问的条款内容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意见,选择好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避免在理赔时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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