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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费含意外伤害险 乘客受伤可获“双份”赔偿!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5/1/21 13:10:59 次围观
      出租车费中包含保险费,你知道吗?这点数十名接受采访的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均不知情,甚至有人拿出出租车发票核对,也没有发现保险费踪影。

  近日,上海首例获事故责任赔偿后,要求出租车意外险理赔案作出判决:原告乘客沈某乘出租车遇车祸受伤,在起诉获得事故责任赔偿后偶然得知,出租车还曾投保“出租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遂又向保险公司理赔,最终沈某的诉求获得浦东新区法院。

  昨天,浦东新区法院还特地发出司法建议:最好将“车费中包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印在发票上,既保障乘客知情权,也确保其遇险后能够及时获得理赔。

  交通事故致乘客十级伤残

  2011年10月19日晚11时40分许,沈某乘坐上海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出租公司)出租车行驶至金沙江路真光路路口时,遭韩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事故致沈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后经鉴定,沈某右腿骨折,多处软组织伤,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休息期120—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事故各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沈某遂提起诉讼。

  2012年8月30日,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韩某小型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2825.7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4625.7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72460元、误工费13250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90元、交通费262元,共计94762元。另外,韩某还被判处赔偿沈某鉴定费193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6930元。

  出租车投保“意外伤害险”
  拿到上述赔偿后,沈某偶然得知,通达出租公司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出租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及限额分别为: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0万元、医疗费用5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

  由于事故发生后通达出租公司被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出租公司)收购,沈某于是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浦东新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系数赔偿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医疗费2825.70元、补偿费用106880元。同时要求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赔偿交通费262元、律师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公证费1000元,以及前述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中未获支持的部分等。

  关于身体残疾保险金和医疗费用,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认为,“沈某主张的保险金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一系列费用已经得到赔偿,不应该重复赔偿。”

  保险公司则对于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没有异议,对于医疗费2825.70元,认为沈某已经获得补偿,按照保险理赔细则,不同意赔付。


  法院查明,按照理赔细则,补偿费用主要针对残疾补偿金(扣除残疾保险金中已赔付的部分)、护理费等费用。
  “系争保险既包括伤残赔偿金等人身保险,也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财产保险,属于综合性保险。”主审法官张文忠指出,“按照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失为原则,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赔付;人身保险则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这些都是无价的,在获得韩某赔偿后,沈某可以继续依法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由于未约定驾驶员无责任的比例,保险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赔付责任。”张文忠指出,“实际上,理赔细则未明确无责赔付比例,也未约定无责免赔。而从保险赔付从次责到全责由高到低承担相应比例来看,保险合同主要为了警示和惩罚不安全驾驶行为,如果出租车司机谨慎驾驶无责任,保险公司反而无需赔付的话,显然达不到当初保险合同缔约目的,也失去了对乘客意外伤害的保障作用。因此,即使理赔细则未约定出租车驾驶员无责时保险公司的补偿比例,也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免于赔付。”

  由上,按照费用性质和理赔细则限额等,法院依法判定保险公司赔付沈某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对医疗费2825.70元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出租车公司承担的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由于依法不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或已得到韩某赔偿等,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司法建议]

  出租车发票可明示“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案件生效后,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庭进一步调研发现,2010年—2014年,法院共受理出租汽车公司作为原告要求商业保险理赔的纠纷44件,其中涉及乘客受伤的就有26件。但据了解,沈某是浦东新区乃至上海市首例提起该类诉讼的出租车乘客。法院认为,究其原因,很大程度系乘客作为被保险人对出租车意外伤害保险不知情所致。

  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第20条规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由交通局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实际上,相关出租车公司也依照该规定实际投保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然而涉案出租车费发票上并未明确载明该项内容,且目前上海市出租汽车所用发票上普遍未明确告知乘客客运车费中包含意外伤害保险。

  为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最大程度保护出租车乘客合法利益,1月19日,浦东新区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印制出租车发票时,将客运车费中包含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这一事实印制于发票之上,以简洁明了的方式直接告知被保险人即乘客,既保障乘客的知情权,也确保其遇险后能够及时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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