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00万元商业险买了不给赔
2011年9月14日,上海景建运输有限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10月 26日起至2012年10月25日止。
2012年4月28日,景建公司的驾驶员持超12分的驾驶证,行驶中与他人车辆相撞,交警判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原告驾驶员负同等责任。景建公司在承担 赔偿责任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赔。景建公司遂起诉保险公司,请求判令对方赔付保险理赔款161445.43元,并承担诉讼费。
裁判:已记满12分仍驾驶拒赔有理
浦东法院一审认为,涉案车辆驾驶员因违章行为被公安部门记满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 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结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六项的约定:驾驶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景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景建公司不服,向一中院申请再审,结果被裁定驳回。
评析:法定禁止性情形纳入免责条款提示阅读即生效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12分仍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资格问题是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禁止性规定,通常被推定为普通民众应当知晓的常识性内容,而无须在对其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对于投保人而 言,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实施禁止性规定的法律后果。
因此,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该条款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