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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状说法|3.15不得不说的消费者九项权利!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6/3/14 17:04:57 次围观

                                                                         文/ 杨 状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利,即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有权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消保法》第二章,对消费者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人身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消保法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就是人身财产安全权。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权,是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是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要求的权利。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最重要权利,法律应予重点保障,不容经营者非法侵害。消费者这项权利的实现与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法定责任密切相关。近年来,一些违法经营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地沟油、苏丹红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多有发生,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有的造成即时损害,有的构成潜在威胁;有的经营者明知是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缺陷产品仍然生产销售或者应当召回的不及时召回,使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面临危险,甚至造成伤残、死亡;有的经营场所没有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商场、宾馆的电梯事故造成消费者死亡;还有的经营者进行非法的整容、美容、增高等经营活动,造成消费者容颜损毁,终身残疾,这些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二)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知情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信息不对称是消费受到损害的原因之一。尤其是在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情况下,产品科技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一矛盾就越发突出。还有的经营者有意隐瞒商品信息,欺骗消费者,甚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然而,根据消保法的规定,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只要是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关联的情况与信息,消费者都有权知悉,经营者都应当提供。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从消费的目的看,满足需求是消费的终极目标,消费者只有按照个人意愿决定是否消费、消费什么、以什么方式消费,其需求才能得到真正满足。从消费法律关系本质看,消费者与经营者基于消费发生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消费活动中只有遵从当事人意愿,才符合合同关系的特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营者通常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往往会受到限制。比如,有的旅行社在行程中安排了大量的定点商店购物活动,游客不在此购物或者购物没有达到一定金额,就遭到导游的污辱、漫骂。有的导游强迫游客参加另付费的旅游项目,游客拒绝的,竟将游客弃之停放的车上十几个小时不闻不问。诸如此类行为,都应被禁止。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与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这一矛盾统一体中,经营者是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价格的制定者、度量衡和服务方式的操控者,客观上处于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受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分布不对称的影响,通常要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客观上处于劣势地位,不仅讨价还价的底气不足,还可能被经营者欺骗而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接受质价悬殊的服务。特别是当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为消费者所急需时,出于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强烈需求,消费者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而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准则,如果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不公平的交易行为长期存在,不仅会影响消费的积极性,也会因消费需求不足而阻碍生产的发展,最终损害经营者的利益。为此,法律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以扭转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使消费者在法律的支撑下,能够与经营者对等谈判,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交易条件,实现与经营者的共贏。这个平衡点就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五)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的人身损害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损害,也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格权的损害。例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死亡、伤残;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到漫骂、污辱;消费者的身体被搜查;消费者的个人秘密、个人信息被非法公开或者提供给他人,消费者的民族习惯没有得到尊重;等等。

(六)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虽然我国有很多政府机关从不同的侧面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但是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目前消费者社会团体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依法成立的各级消费者协会,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七)获得有关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获得有关知识权。

   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且也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特别是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可以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效地寻求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及时获得赔偿。

(八)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   

   人格尊严是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涉及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方面。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在消费实践中,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事情经常发生,如侮辱消费者、非法搜查消费者的人身、拘禁消费者等。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消费者享有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我国各民族间存在风土人情、饮食习惯、居住方式、衣着服饰、婚丧嫁娶、礼节禁忌等诸多的不同,而这些均与消费密切相关。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民族感情、民族尊严,这是涉及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大事情,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对于保护少数民族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消保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是这次消保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在修改立法中,不少意见提出,一些经营者将通过经营活动获得的消费者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甚至出卖谋利,这些行为严重影响消费者生活安宁,侵害消费者隐私,希望法律对此作出规定。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监督权是上述各项权利的必然延伸,对消费者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这种监督权的表现,一是有权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有权检举、控告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是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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