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一)须是事故的当事人。
(二)须是事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三)须是事故车辆的车主或驾驶员单位负责人。
(四)须是事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二、办理的手续
(一)是事故当事人的,须出示驾驶证或有关身份证件。
(二)是事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
(三)是事故车辆的车主或驾驶员单位负责人的,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
(四)是事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还需提供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五)须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情况,有证人的应提供证人的姓名、单位、住址、通讯方式等。
三、办结时限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简易程序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验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的,应当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