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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税务分局非贸案例二:利息、担保费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4/6/25 20:45:48 次围观


(一)利息、担保费


【含义】向债权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典型案例】境内A公司与香港关联企业B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本金29500000美元,需支付利息1987816.63美元。


【税务处理】由于B公司获得的利息可享受7%的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后,A公司根据利息金额代扣代缴5%营业税和7%企业所得税。
1.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外方B承担:
代扣代缴营业税=支付利息金额1987816.63美元×申报当日汇率×0.05
代扣代缴附加税=代扣代缴营业税×0.07(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4)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利息金额1987816.63美元×申报当日汇率×0.07
2. 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内方A承担:
营业税=[(支付利息金额1987816.63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0.05-0.05×附加税税率-0.07)]×0.05
附加税=营业税×附加税税率(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4)

企业所得税=[(支付利息金额1987816.63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0.05-0.05×附加税税率-0.1)]×0.07


【要点提示】
1、企业应按利息金额申请非贸备案。借款合同需要按借款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
2、企业对外支付利息,应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贷款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境内公司应先按要求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为贷款方申请取得利息按协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条件、税率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文)。
3、2010年12月之前,附加税为河道费1%;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河道费1%;2011年1月之后,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
4、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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