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务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大状说法 > 公司商务 > 正文

自贸试验区税务分局非贸案例三:租金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4/6/25 20:47:26 次围观


(二)租金


【含义】因取得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


【典型案例】20141月,境内A 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订气体钢瓶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两年,双方约定A公司每月支付租赁费62000美元。


【税务处理】A公司代扣代缴17%增值税和10%企业所得税。

1.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外方B承担:

代扣代缴增值税=支付租赁费62000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17×0.17

代扣代缴附加税=代扣代缴增值税×0.07(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3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租赁费62000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17×0.1

2. 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内方A承担:

X为含税金额,附加税率为7%

X-[X*17%*1+0.07]/1+17%-[X*10%]/1+17%=62000美元

则含税价X81679.99美元。

增值税=81679.99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17×0.17

附加税=增值税×附加税税率(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3

企业所得税=81679.99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17×0.1


【要点提示】

1、租赁不动产发生的租金,如房租等,应按5%代扣代缴营业税,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缴纳印花税。税额不足1元,按1元缴纳印花税。

2、融资租赁虽按利息金额申请非贸备案,但仍属租金范围。

3201012月之前,附加税为河道费1%201012月至20111月,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河道费1%20111月之后,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

大状说法|公司商务|婚姻房产|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涉外诉讼|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7 7435 4747, 137 6492 0160(杨律师) 工作时间:09:00-18:00 |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468号中环现代大厦706-708室
※ 我们了解法律,也了解您的权利! ※ 为劳动者做救济,为创业者谋策划! ※选择我们,选择坚强的后盾! ※
Copy Right 2010-2013 大状说法律师团队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SEO大学-网站建设-网站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