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本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呈现增长迅速、竞争激烈的发展态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下,市场要素资源和消费需求正逐步向规模较大、经营规范的大型电子商务网站、特别是大型网络交易平台集中,涉及网络交易平台的申(投)诉也比较集中。为了提高网络交易监管效能,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本市工商部门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象,强化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日常监管与规范化管理。目前,法律法规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定比较分散,平台经营者也提出了希望工商部门加强指导和规范的需求。
因此,制定《办法》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指导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平台交易参与各方的权利,营造公平诚信的平台交易环境;二是将为基层工商部门开展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提供系统的业务指导;三是市局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深化和提升教育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体现。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办法》的主要依据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0号令”)。对60号令中未做规定、但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办法》参照引用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或者参照平台经营者已有的实际做法制定了鼓励性条款。
《办法》草稿完成后,通过书面和研讨会等形式征求了市工商局相关业务处室、各分局、平台企业代表以及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下面对主要内容予以说明: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依次是目的及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需要说明的是:
1.第二条第二款“平台经营者的准入”:《办法》按照60号令的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为企业法人,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2.第三条“适用范围”:由于互联网的跨区域性,非本市企业设立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也可以为本市经营者及消费者提供平台服务,这就与现行的行政管辖体制产生了矛盾。考虑实施的有效性及可操作性,《办法》将调整对象限定于本市登记注册的平台经营者。
(二)第五条至第七条以及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是平台经营者自身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平台经营者的信息公示、自营业务隔离、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执法协助等内容。需要说明的是:
1.第七条“自营业务隔离”:规定平台经营者同时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自营业务进行区分和标记。设置该条的原因:目前独立电商网站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呈现融合性发展趋势,一些原先自行销售商品的网站经营者,后来开放网站为其他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形成了混业经营的模式。消费者在这类平台购买商品时难以分辨商品的实际提供者。为明确混业经营模式中相关经营者的责任义务、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设置了该条款。
2.第十八条“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60号令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平台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原则和做法。
3.第二十一条“停业公示”,设置的原因:平台经营者一旦终止提供平台服务,会给众多站内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影响,为此按照60号令的规定,设置了提前公示的义务。
(三)第八条至第十七条是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运营过程中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规范,主要包括站内经营者审核及公示、用户协议、商品信息检查监控、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需要说明的是:
1.第九条“用户协议”:将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用户注册协议和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者签订的“入场协议”统称“用户协议”,对条款设置、告知义务、合同格式条款、协议修改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增加协议修改应提前告知的要求。
2.第十条“商品信息发布与监控”:第一款规定了站内经营者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开展广告宣传时的要求。第二款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站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置。
3.第十一条“质量管理”: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一款明确了政府部门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时,平台经营者的配合义务。
4.第十三条“促销活动管理”:近年来电商平台之间竞争激烈,促销活动不断,但缺少规范的促销行为往往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使消费者反映集中的问题得到规范,引入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5.第十四、十五条:售货凭证和售后服务均应由站内经营者提供,这两条对平台经营者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四)从提高平台服务水平出发,规定了七条鼓励性条款,分别是:第十一条第三款建立商品质量抽检制度;第十六条第四、第五款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第十七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恶意干扰信用评价举报处理制度;第二十条建立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第二十四条建立工商联络人制度。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