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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水电站工程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赔偿10万!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5/3/9 17:44:57 次围观
                                                                    2015年03月02日19:33 东方法眼沈展望 邵俐英

      四个投标人竞争一个水电站工程设备招投标项目,两家公司私下恶意串通抬高标价,致使招投标活动流产。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家公司赔偿被侵权公司损失10万元。

  2014年4月,西藏自治区一重点水电站工程对外发布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公告,太雅公司、广宇公司、清通公司等四家企业最终入围竞争名单。太雅公司的技术人员经过数次现场考察,反复研究招标文件及规范后,最终制作完成一份报价为477万元的投标标书。2014年5月8日上午,经招标公司组织现场开标,开标结果出来以后,太雅公司发现广宇公司与清通公司存在明显的串标嫌疑,随即向招标公司实名举报。事后,太雅公司认为广宇公司与清通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直接伤害了太雅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太雅公司损失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招标项目涉及30项不同规格盖板设备的出厂价、运杂费、保险费以及安装费,广宇公司与清通公司的报价数据经过一一比对,出厂价、运杂费、保险费、安装单价等相关小项的报价比率均在1左右浮动,呈现明显的规律性变化,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此外,两家公司还存在其他有违一般生活经验的表现,如清通公司的投标代表与广宇公司存在密切关系,两家公司的投标书引用同一招标工程作为企业过往的业绩,甚至在起诉后,两家公司聘请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代理等。因此,法院认为广宇公司与清通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投标的行为,根据太雅公司遭受的直接损失以及部分合理的间接损失,判决广宇公司与清通公司共同赔偿太雅公司10万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出的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中,包括投标人串通投标,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在民事领域内,投标人串通投标构成不正当竞争,造成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作出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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