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27日13:30 东方法眼 盛婷 吕曼
小李本是一公司客服专员,一天,公司突然通知她调至生产一线任管理员,处理生产现场的各种生产及员工问题,要求立即到任。小李拒绝,不料公司随即解除了劳动关系。小李觉得既委屈又气愤,马上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近期无锡市滨湖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2012年,小李入职无锡某公司,分两期签订了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李的工作岗位为客服部客服专员,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作为客服专员,小李平日接待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工作环境相对宽松,她很喜欢这份工作,尽心尽职。2014年6月3日,公司突然下发通知,称因公司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撤销客服部,重新安排小李及该部门其他员工的工作岗位。就在小李等人惴惴不安时,新的通知随即下达,要求她和另外几名员工立即交出原工作,至该公司的合作单位锻炼学习制造承揽业务现场,实质是管理一线操作员工,处理生产现场问题。新的工作地点在十多公里外的另一个区。小李等人纳闷了:新岗位与自己所学专业、工作经历都不相关!而且工作地点离家太远,工资待遇也不明确!小李等人当即拒绝,数天中仍旧坚守原岗位。在接下来的周例会中,公司单方面宣布解除与小李等原客服部员工的劳动合同。小李等人认为公司处理十分不公平,拒绝签署相应文书。公司就将辞退通知书放置于她们办公桌上了事。万般无奈的小李等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未有结果,起诉要求公司给予赔偿。
滨湖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称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进行内部规划调整,才撤销客服部,调整了小李的工作岗位。但从公司损益表上可以看出各项数据一直在波动,部分月份公司仍在盈利,故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公司所说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经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外,小李等人的岗位前后工作内容、职位、工作地点均发生变化,前后岗位没有任何关联,公司也未告知薪资待遇情况,且公司的核准经营项目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培训、境内劳务派遣,并不包含承揽管理,显然公司的调岗行为不具备合理性。据此,滨湖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判决要求该公司依法支付小李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醒:法律上所谓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以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即使公司存在效益下降的事实,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就劳动合同变更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而不能单方仓促、任性决定。即使原来的岗位取消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岗位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岗位亦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