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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盗车杀婴主犯判死刑要上诉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3/5/28 20:56:15 次围观
来源:央视网 | 2013-05-28 20:22:08
    3月,周喜军盗窃一辆轿车后发现后座有一婴儿,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今天,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周喜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50000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案件回顾:
 
  3月4日,长春市民许先生未熄火的RAV4丰田车被盗开走,车上有一名仅两个月大的婴儿。案发后,吉林省警方和广大市民紧急搜寻。
 
   3月5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周喜军迫于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周喜军军交代,3月4日上午7时许,他将停放在长春市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 汇处“为家超市”门前的一辆银灰色RAV4丰田吉普车(车牌号吉AMM102)盗走后,驾车直奔长春至双辽公路。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名婴儿。当车辆 行驶到公主岭市怀德镇至永发乡公路旁时,周喜军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随后,周喜军将婴儿衣物和被盗车辆丢弃在公主岭市永发乡营城子村后潜逃。
 
  3月7日18时,犯罪嫌疑人周喜军被长春市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记者 杨孟辰)
 
   长春盗车杀婴主犯判死刑,杀婴弃尸太没人性。长春偷车贼杀婴弃尸案引发网友激愤,纷纷痛斥罪犯没人性竟对2个月大的婴儿痛下杀手。据周喜军供述,他盗窃 轿车后发现车上有一婴儿,于是在行驶中将婴儿掐死,接着掩埋雪中。后来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况下投案,虽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 段极其残忍。27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周喜军死刑。
 
 
 
       超市买水生歹意偷车后勒死婴儿
 
  经审理查明,3月2日7时许,被告人周喜军要去应聘单位面试,在等候班车时,他去附近的“为家”超市买水,发现超市主人几次到停放在门口的银灰色丰田RAV4越野轿车(吉AMM102)内,得知车内有两个月大的婴儿,并观察到车没熄火且未上锁,遂产生盗车之念。
 
  3月4日6时40分,周喜军再次来到“为家”超市门前,发现该车未熄火停放原处。
 
   7时许,周喜军乘超市主人忙于卖货之机,将车盗走。上车后,周喜军发现有婴儿在后排座上,仍驾车驶往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为防止被发现,他将车牌掰 下,并解下轮毂上的红布条置于车内。行驶中,车上婴儿啼哭,周喜军便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用从轮毂上解下的红布条 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
 
  8时20分左右,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后将车内女式挎包、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
 
  9时许,周喜军将所盗车辆存放于永发乡营城子村委会西侧一养殖场院内,后搭乘一路经此处的面包车到永发乡,将车辆的前、后牌照弃至苍龙村生态公厕便池内。
 
  9时30分,周喜军乘出租车到怀德镇其大姐家,提出自己有辆车想存放在此,未获应允。周喜军恐被发现,12时许返回埋尸地点和丢弃物品地点,重新掩埋。周喜军为逃避抓捕,找长春市一旅店欲租住一个月,并交了押金,后反悔离开。
 
  周喜军回家后,从家人及网络得知公安机关在本省和邻省进行全力抓捕,也知道社会公众在自发寻找被盗车辆及婴儿,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于3月5日16时40分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手段极其残忍不足从轻处罚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3490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家属。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的犯罪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周喜军亦供认不讳。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汽车,价值巨大;车内的婴儿 啼哭,周喜军害怕被抓获,残忍地将婴儿掐、勒颈部致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 况下投案,虽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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