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案例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大状说法 > 刑事辩护 > 刑辩案例 > 正文

【转】221万冤案赔偿该让女神探们出多少?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3/5/24 11:30:31 次围观
01赔多少:张氏冤案已是目前最高,但还是不够

每人110万是公开可查的冤案赔偿最高记录了,可还是有很多忽略的部分

不管是本案的办案律师还是帮助冤案平反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都说,这已经是目前国家赔偿的最高记录。余祥林冤案:90余万(含生活补助);赵作海冤案:65万元(含生活补助);农妇赵艳锦冤案:63万元……翻看这些出名冤案的赔偿也能发现这一点。

根据《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在2010年新修订的该法中,还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条件很苛刻,要求“受侵害而有严重后果”。张氏叔侄每人得到了4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这算是个“创举”了,像是农妇赵艳锦冤案也是本月才宣布了国家赔偿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只有区区10万元而已。

总之,在当前的法律实务框架下,这确实是非常高的赔偿了。

110多万/人的赔偿金只包含两个部分

然而,张氏叔侄被冤案剥夺了十年的光阴,而在出事前,他们的日子其实过得很红火,张高平是运输个体户,当时每月净收入3万元(多处报道都提到有据可查)。这么多年他们所损失的收入和利益又是怎么算呢?目前这个算法,只有赔偿直接损失,但是对于“间接利益”几乎没有涉及。另外,他们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其实也并未涉及。

所以,尽管这次的赔偿在精神损害赔偿上甚至是有标杆意义的,但还是暴露出来对冤案受害人赔偿不够和不周。

 
02谁来赔:国家有赔偿责任,但不代表个体不能被追偿

由国家作为主体来直接赔偿受害者并非不合理,也是国际惯例

浙江高院对张氏叔侄作出的这笔赔偿其实是由财政来买单的,某种程度上说,是纳税人出了这笔钱。所以很多人都说,我们纳税人的血汗钱凭什么来替“冤案制造者们”买单呢?

实际上不管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还是判例法国家和地区,在国家赔偿上一般都是以国家为主体,也就是由财政来买单的。这样做的合理性在于:

首先,从道义上看:国家既然将权力委托给公务人员,就必须对其委托行为所带来的危险负责。这样做的好处还在于,在一些具体的事例中,国家公务人员其实是没有过错的,但是依然给公民造成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调“国家责任”的话,公民的损失也能得到顺利赔偿,否则公民找谁去赔呢?可能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在强调“王权至上”的年代,是没有“国家赔偿”的,国家作为主体来赔偿也是“王权让位与人权”的表现。此外,冤案赔偿的特殊还在于,羁押、刑拘等措施是国家为了实现教化、矫治等公共利益而为,根本上,冤案当事人的自由权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错误被牺牲”。所以,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刑事案件国家赔偿、补偿制度都单独立法,跟一般性的国家赔偿区分开来。而在我国台湾地区,以前就叫“冤狱赔偿法”。

更为特殊的是,在很多地方还在制度上存在“业绩指标”等问题,而很多办案人员是在此推动下行事,可以说在一些方面也存在体制上的问题,甚至是整体办案人员都有问题。

我国案件无罪数量2000年后呈直线下降,这与无罪率成业绩指标有关

其次,从功能上看:如果向具体办案人去追偿,那么可能会因为公务人员财力有限而让受害人得不到充分的赔偿,同时,可能会导致公务人员因为畏惧赔偿而丧失正常的工作积极性。所以,由国家财政买单更现实。 

 

可是不代表国家不应该、不能够向有重大过错的具体责任人追偿

轰动全台的江国庆冤案至今仍在追究,谁为这个年轻生命被冤杀负责

先来看一个台湾的故事。最近几年,一个冤案轰动全台。1996年9月12日,台北军营中一名幼女遭性侵犯后被杀害,情状之惨,让全台湾都愤怒了。重压之下,不出一个月,士兵江国庆被捕,“军方”宣布案件告破。尽管江国庆一直喊冤,可在绝大部分人的拍手喊快下,年仅20岁的他被“军方法庭”判决了极刑。孰料,他死后,经过6任“监察委员”的协力调查,在民间团体“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的推动下,2011年,江国庆沉冤得雪,被宣告无罪。为此,台湾“国防部”作出了1亿多新台币(2000多万人民币)的赔偿。

台湾很多民众和团体也认为“国防部”不应该拿纳税人的钱来买单。而现在,台湾“国防部”启动了追偿机制,要求对此冤案有责任的“前国防部长”陈肇敏(案发时是“空军作战部司令”)等7人赔偿8844万元新台币,因为他们在重压之下,在当年案件办理过程中有着重大的过失。据悉,同样被认为在该案中有责任的一位当时的“中校参谋”已经以280万元新台币的金额和台湾“国防部”达成和解,所以没被起诉。该案目前在“台北地院”审理中。

为什么能向具体责任人追偿呢?尽管公务人员的侵权是职务行为,然而并不代表他们在执行职务中就完全秉公办理,没有太过于疏忽大意或者徇私枉法的情景出现。如果犯了重大过错完全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是放任自流,可能会引发更大的恶果。这样也能避免纳税人的钱为个人过错而“过度买单”。而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新修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所以,国家有必要在保护公务人员的积极性和避免纵容徇私枉法之间寻求平衡,由国家向有重大过错的公务人员追偿是合理的。当然,这是国家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讲普通受害者都是向国家而不是直接面对公务员索偿。

 

03还得追责:更不是说赔钱了事,国家赔偿不能代替追责

经济补偿只是对冤案当事人的一种事后救济,很大程度上是反思的开始,而非结束

再说回台湾那起冤案。贵为“前国防部长”,陈肇敏不仅面临着“国防部”的起诉,还有来自“台北地检署”的调查,包括调查他有没有涉及滥权追诉致死、渎职等罪名。目前的情况是,“台北地检署”两次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台湾高检”却要求“发回重办”。原来,民间团体一直在帮助江妈妈为自己的儿子讨回一个公道。在“台北地检署”两次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江妈妈也两度去“高检”抗议、陈情,而支持她的民间人士甚至搞起了万人联合签名活动。

冤案受害者张辉忙着打电话找工作

国家赔偿更多是对受害人的救济功能而不代替对重大过错者的追责:陈肇敏因为可能的“重大过错”,不仅面临着经济上的追偿,还面临着“检方”的调查,甚至可能有牢狱之灾。这说明“国家赔偿”和对重大过失乃至故意而造成重大恶果的追责不能混为一谈。事实上,碍于科技、证人的可靠性等一些客观条件而产生的错案,有时候是找不到责任人的,也就无从追责(当然,还是有反思的可能)。像是在DNA技术被广泛应用之后,美国就发现了一大批在之前审判时客观看来是“铁案”的案件实乃冤假错案。然而,倘若在错案发生的过程中,侦办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又或者出现了非常重大的过失而导致了恶果呢?(这里的重大过失是指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却没有注意到,或者注意到了却疏忽了的)这样不追责的话,就是纵容了。

然而本案中,最受诟病的“女神探们”暂时还没任何涉及责任调查结果的消息

有媒体报道,接近调查组的人士透露,涉及张氏叔侄案原办理程序相关的杭州市中院、杭州市检察院公诉处等相关部门人员,或被追责。而“女神探”聂海芬据说还在一线正常工作,职务未变。专题《女神探如何制造张氏叔侄奸杀冤案》已经详细论述了聂海芬在这起冤案中可能涉及严重疏忽大意,而此前侦查机关更可能涉及“刑讯逼供”这样的违法行为。

可问题在于,对于这样一起层层存在问题的冤案,到底应该怎么追责?追到什么程度才合适呢?遗憾的是,尽管最高法、最高检,乃至各地对公检法三方都有所规定,可是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这就导致了许多冤案最后都限于自查,而缺乏追责机制,也缺乏第三方的制衡。以法院系统为例,错案责任追究往往采取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暂停评优晋升、调离审判岗位等行政手段。这样,错案标准的泛化和责任追究的轻化,又导致应该被严厉惩戒的情形蒙混过关。

那么,冤案受害人自己能否亲自追责,来寻求正义呢?一个现代法治社会,当然不允许个人复仇,可是也应该给予寻求不老正义的渠道。像是前文提到的我国台湾地区的例子,就是受害人家属在民间团体的帮助下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当然,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对可能的“冤案制造者”的调查也应该是公正、公开的,而不是找几个“替罪羊”了事,有可能制造新的冤屈。

 

04还不能止步:查漏补缺做制度建设,说一万遍也不嫌多

从一个加拿大的例子说起,发生冤案后全面查漏补缺

加拿大法学教授罗奇在中国演讲时举过这么一个例子:曾经在加拿大,至少发生了两起由专家证人作证表示婴儿是被父母杀死的案件,最后都被证实是正常死亡。证明专家证人也可能存在问题。这引起了相关部门警觉,为此,安大略省就组成一个专家委员会来审查某一专家证人在其它一起案件的证词是否正确。而如果警察、检察官、专家证人参与的一起错案被证实,就要追查他们以往参与的案件中是否有类似的错误。

本案也有非常重大的制度建设议题,不能又“停滞不前”

从余祥林到赵作海,再到张氏叔侄,每一次的冤案中,从中吸取教训,做好制度建设的声音都会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

就此次冤案来说,“刑讯逼供”是个突出的问题。而要防止“刑讯逼供”,仅仅靠“内控”是不够的,许多专家都认为确立“律师在场权”至关重要,就是说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其辩护律师有权在场的权利。法学专家刘仁文说,我国部分基层司法机关条件落后,有的司法工作人员素质较低,对于讯问录像要么只进行部分录像,要么干脆不录。只有依靠制度的改变,构建律师在场权制度,让律师不仅仅作为一个消极的法律顾问出现在侦查环节上,而是积极发挥对抗公权力和约束公权力的作用,才能监督审讯过程,防止刑讯逼供,以此来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新的刑事诉讼法提高了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以及申请检察院调取证据的权利,但遗憾的是,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在场权以及沉默权仍有重大缺陷——我国并未赋予律师享有在刑事讯问过程中在场的权利。而本案也暴露出律师在场权的迫切性。

另外,女神探以往办理的案子又是否存在问题,该建立回溯机制呢?

这些,跟追责同样重要。

结语

从物质赔偿到责任追究,再到查漏补缺。如果一起可能由办案人员重大过错引发的冤案能从这三方面逐渐推进、反省,就是非常大的进步。已经在“精神赔偿”上带来一些惊喜改变的本案能否成为推进制度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呢?
大状说法|公司商务|婚姻房产|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涉外诉讼|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7 7435 4747, 137 6492 0160(杨律师) 工作时间:09:00-18:00 |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468号中环现代大厦706-708室
※ 我们了解法律,也了解您的权利! ※ 为劳动者做救济,为创业者谋策划! ※选择我们,选择坚强的后盾! ※
Copy Right 2010-2013 大状说法律师团队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SEO大学-网站建设-网站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