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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2900克黄金出境未申报 男子犯走私贵重金属罪被判刑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4/2/24 17:33:10 次围观

近日,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走私贵重金属案,被告人陈某走私黄金2900,被判犯走私贵重金属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查扣在案黄金制品予以没收。

   【案情回放】

被告人陈某系外籍,2013年7月27日上午,陈某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欲搭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航班前往台湾,出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后被安检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电脑包中查获黄金制品2900克。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黄金出境,情节较轻,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陈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那些黄金,是我2012年6月订婚时亲戚朋友给的礼物,奶奶生病,我急着回台湾,因为不清楚国内法律规定,以为这些是自己的东西,就没有申报”,当被问及为何携带黄金出境时,陈某答道。

“不过,我并没有故意隐藏夹带,被检查出来后也主动承认这是黄金,主观上并没有恶意。我现在感到很后悔,也很抱歉,我愿意承担法律带来的任何后果。”

陈某的辩护人也认为,陈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均不大,希望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后,合议庭经评议,就本案当庭作出宣判。

【以案说法】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未向我国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2900克黄金出境,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且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陈某能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陈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已预缴罚金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辞典】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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