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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二拆四”案为何未涉郭美美 法官:检方未指控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4/11/26 22:03:22 次围观
郭美美幕后推手“立二拆四”11月18日一审被判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但法院判决书中并未涉及郭美美等网络热点事件。“立二拆四”被判刑,让很多人联想到另一位“网络大谣”——“秦火火”。与“秦火火”因诽谤、寻衅滋事获刑不同,“立二拆四”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

“立二拆四”案庭审和判决细节被媒体披露后,不少跟踪此案进展的网友提出诸多疑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法官通过接受媒体采访、网络访谈等形式,一一解答了这些问题。

疑问1:为何不能既往不咎

有眼尖的网友发现,本案判决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而本案的非法经营行为却发生在此之前。

适用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判处“立二拆四”,是不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呢?

答案是否定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刘砺兵分析说,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已明确,本案涉及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司法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让法律适用更为具体。

据介绍,“两高”2001年出台《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指出,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本案的定罪处罚,完全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并非特例,以往类似情况都是这样处理的。”刘砺兵说。

疑问2:为何是非法经营罪

同样是“网络大谣”,网名“秦火火”的秦志晖于4月17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罪名为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立二拆四”的罪名则是非法经营罪。

差别为什么这样大?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郑思科解释说,虽然“秦火火”和“立二拆四”都是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但“秦火火”的目的是为了出名,在自我炒作过程中恶意攻击他人、侮辱他人人格,而“立二拆四”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进行商业炒作。

郑思科说,这种商业炒作本质为不正当竞争。即“立二拆四”以编造新闻事件、社会事件为模式,欺骗社会公众,使公众误以为是真实事件予以关注,从而达到宣传产品的目的。该行为对其他遵守社会规范和商业规范的公司造成了侵害。

“‘秦火火’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秩序紊乱,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立二拆四’的犯罪行为则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郑思科说,根据刑法规定,两者构成不同的罪名。

所谓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刘砺兵说,具体到本案,证据足以证明“立二拆四”及其所在单位,安排、联系、促成了删帖及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并以此营利,属于未经国家许可,提供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扰乱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获利数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疑问3:为什么是单位犯罪

“立二拆四”案以单位犯罪论处,一审判决“立二拆四”杨秀宇有期徒刑4年,罚金15万元;卢梅有期徒刑一年半,罚金3万元;尔玛天仙公司和尔玛互动公司分别被判罚金50万元、20万元。

是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对“立二拆四”的量刑有很大影响。

据庭审信息,尔玛天仙公司和尔玛互动公司的非法经营数额达53万余元、22万余元。按照“两高”司法解释,如果为单位犯罪,数额已达到“情节严重”,量刑范围为5年以下;如果是个人犯罪,则为“情节特别严重”,量刑范围为5年以上。

“审理查明,本案中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和有偿发布虚假信息服务的非法经营行为,均是以尔玛天仙公司和尔玛互动公司的名义实施的;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用于公司支出。”本案审判长、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贾丽英说,因此认定为单位犯罪。

疑问4:为什么要这样量刑

既然“情节严重”,量刑在5年以下,“立二拆四”的4年和卢梅的一年半刑罚是怎么来的?

刘砺兵表示,量刑是一项复杂的司法过程,需要结合全案综合考量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和因素,包括是否属于自首、坦白、立功,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

“‘立二拆四’、卢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贾丽英说,本案量刑严格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了各种影响量刑因素,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裁量原则。

有网友提出,卢梅只是一名打工人员,“立二拆四”让她干什么就干什么,将其认定为主犯处以一年半刑罚,有失公允。

刘砺兵回应说,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被告人卢梅在尔玛互动公司的犯罪活动中,在‘立二拆四’的授意和指使下直接负责沟通删帖细节,具体落实联系他人从事删帖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重要的实行者,不能认定为从犯。”刘砺兵说。

贾丽英表示,对卢梅的量刑还涉及到立功认定问题。辩护人认为卢梅具有立功情节,但法院审理认为,卢梅归案后交代删帖链条上的其他人员,属于其依法应如实供述的内容。公安机关对于如何抓获其他人员的经过也进行了说明,卢梅亦没有协助抓捕的行为,不符合立功条件。

疑问5:为何未涉及郭美美

之前媒体广泛报道,“立二拆四”是“僧人船震”、“杨紫璐炫富”等数起网络热点事件的制造者,也是郭美美的幕后推手,但审理及判决中,没有出现“郭美美”字样。

贾丽英解释说,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也注意到部分媒体报道时称,“立二拆四”系郭美美幕后推手,还炒作了如“别针换别墅”等网络事件,但公诉机关在指控中未涉及上述事实,所以审理中也未涉及。

“希望本案的处理,能够让更多人意识到网络活动的界限和法律边界,自觉规范上网行为,切实提高对于网络信息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营造一个更加健康积极的网络环境。”贾丽英表示。记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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