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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状律师:抢夺罪的定罪量刑分析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3/4/27 13:40:13 次围观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明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抢劫罪论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22 法释[2000]35号)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上海立案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不满5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3)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4)抢夺残疾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3)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4)抢夺残疾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一、认定抢夺罪时,应注意事项:

(1)只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

(2)预谋犯罪时,作了抢夺与抢劫两手准备,而临场只实施了抢夺行为,或者作案时临时改变了行为方法的,以实际实施的方法属于何种方法而确定罪名。

(3)抢夺罪同抢劫罪,都是公然夺取财物,但它们之间有着原则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实施犯罪过程中,抢劫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抢劫财物同时危害人身安全,而抢夺罪却始终不使用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

(4)抢夺财物时,用力过猛,无意中造成被害人受伤害的,不属于故意使用暴力,仍应定为抢夺罪。如只造成轻伤,可以作为抢夺罪的情节,从重处罚。

(5)携带凶器抢夺的,新《刑法》规定以抢劫论处,而不管其是否已实际使用或显示。但在量刑时应作为情节考虑。为窝赃、拒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抢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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