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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教室过道摔伤 学校承担六成责任!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4/11/26 21:47:24 次围观
     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通讯员杜云发 班级学生人数超标,教室过道宽度不够,学生经过教室过道时踢到同学的脚被摔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起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学校承担六成责任,赔偿受伤学生27000余元。

  邓某与封某是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一小学四年级学生。2013年4月27日早上8时左右,学校尚未上课,封某背向讲台站在第一排课桌前方收作业,腿伸在过道口。邓某从教室后门进来前往自己的座位,在通过靠左的通道时踢到封某的脚摔倒,摔倒后牙齿磕到讲台受伤。

  该学校为完全小学,邓某所在班级共53位学生。教室长8.9米,宽6.24米。学生课桌宽均为0.6米,每两个课桌为1组,纵向安放4组,其中留3个过道。过道的宽度为0.48米。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85号公告)规定,完全小学应为每班45人;普通教室内单人课桌的平面尺寸为0.6米×0.4米;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内纵向过道宽度不应小于0.6米,独立的非完全小学可为0.55米。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所在的班级人数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人数,学生人数增多导致课桌椅增加,导致纵向过道的宽度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教室过道的拥挤势必增加学生走动中碰撞其他物体而受伤的危险性,为学生受伤埋下了安全隐患。

  邓某过过道时踢到封某的脚而受伤,学校提供的教学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其对邓某的受伤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确定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封某将腿伸到过道,对通行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是邓某被绊倒的原因之一,故确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封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邓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防护能力,未充分观察过道旁边的障碍物,忽视自身安全保障,也有一定过错,故确定其承担30%的责任。

  法院确认,邓某的医疗费、续医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5243.62元。

  綦江法院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学校赔偿邓某27146元(45243.62元×60%),封某父母赔偿邓某4524.36元(45243.62元×10%)。

  学校及封某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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