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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要求业委会公开哪些信息 看完这个案例就会明白!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5/10/15 17:09:54 次围观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业主状告小区业委会主张知情权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小区停车费收支分配和车位处分情况等五项核心内容,均获得法院的支持。

  此案的判决,对维护业主切身利益、规范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积极价值。

  案情回顾

  现年33岁的原告孙凯(化名),是南京市鼓楼区清江花苑小区的业主,该小区建成于1994年,有居民2000余户,是一个较大规模的主城区小区。近年来,由于小区在维修基金收缴使用、车位费收支及车位处置上缺乏透明度,引起不少业主的不满,孙凯就是其中之一。

  前不久,孙凯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小区业委会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其在诉状中称:本届业主委员会自2012年12月接手小区以来,财务收支不透明,不按规定公开应公开的信息,致原告等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自业委会主任宣布辞职一年来,业委会被少数人实际控制,拒不组织增补选业委会人员。

  据此,孙凯共提出与众业主核心利益相关的5项诉讼主张,其中包括公布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公布本届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公布停车费收支分配和车位处分情况;公布本届业委任期内的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收支凭证等。

  案件审理

  庭审中法院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被告清江花园小区业委会曾在小区公告栏内公告过两次业委会主任变动情况,业委会账户收到征地补偿款233万余元及用该款购买基金的情况说明,同时还对2013年度及2014年度的业委会收支情况进行过公示,但公示情况不详。

  2015年7月11日被告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公告,称小区物业变更,如业主对有关信息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到业委会办公室询问和查阅。

  庭审中,被告还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举证招标时间为2013年7月的清江花苑小区屋面、墙体防水工程的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工程结算审核合同及部分公摊明细等涉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文件。

  原告对此认可,但主张被告应公布全部维修资金的情况,而非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此案因关注到清江花苑小区众多业主的切身利益,所以庭审过程中有众多业主到庭旁听。

  案件宣判

  鼓楼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小区公告栏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所作出的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按照每半年一次)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小区停车费收支分配及车位处分情况;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

  法官说法:

  业主向业委会主张知情权有法可依

  针对此案的判决,主审法官周力文在接受采访时既释明了判决依据,又阐明了判决价值,以回应公众关切。

  周力文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这足以说明,此案的判决是有法可依的,仅管被告曾公开了部分信息,但公开的不详尽,不能满足业主的知情权要求,正因为如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力文还说,小区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众业主的幸福指数。而只有业委会不折不扣地满足众业主的知情权,引导业主参与小区各项管理事务,监督物业履行职责,才能调动众业主共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才有可能提升小区的管理水平,从而把小区管理好、建设好、维护好。反之,业主们只会怨声载道,并使小区管理走向恶性循环,这样的教训在近年来本院处理的多起类似纠纷中,足以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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