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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求职因携带HIV遭拒 起诉获赔成中国首例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3/3/4 17:36:59 次围观
发布时间:2013-01-25 15:04:52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小】【打印】【关闭】   “被拒录时非常愤慨,获得赔偿说明了法律对我们权利的肯定。”24日,江西艾滋歧视第一案当事人小齐(化名)说。小齐是南昌一名艾滋病感染者,因被体检出携带有艾滋病毒,让他与向往的教师岗位失之交臂。两个月前,他状告招考单位南昌某县教育体育局侵犯其平等就业权。   事件回放教师考试“第一名”艾滋病检测呈阳性   去年6月5日,小齐报名参加南昌某县教育体育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顺利笔试和面试,并最终以优异的成绩进入体检环节。“我的成绩排名第一。”小齐说。   去年8月29日,小齐在该县人民医院参加了由县教育体育局组织的体检,结果,艾滋病检测呈阳性。去年9月3日,小齐收到了县教育体育局的告知书,他因为体检结果不合格,不予录用。   “知道结果时我就傻了,不知道该怎么办。”小齐回忆说,经过了长时间的内心挣扎,他最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他的平等就业权。   愤而起诉以侵权为由将县教育体育局诉至法院   去年11月26日,小齐正式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获得的起诉书显示,小齐列举了县教育体育局侵犯其两项权利。小齐认为,县教育体育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在公开招聘教师的体检中对他进行HIV检测,侵犯了他的身体隐私权。   另外,《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艾滋病防治条例》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小齐认为,县教育体育局以他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由,认定体检不合格,剥夺他受聘为教师的资格,违反了相关法律中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了他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益。   法院调解最终获得4.5万元赔偿   今年1月22日,小齐拿到赔偿款,他终于感觉踏实了。   小齐提起诉讼后,县人民法院按照程序主持了调解,并让双方去年1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记者在调解书上看到,协议主要内容为:1.小齐同意撤诉,县教育体育局本着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补偿小齐各项备考费用3000元。2.考虑到小齐的实际困难,县教育体育局愿意给予“经济帮助金”4.2万元。3.小齐同意,此事到此终结。4.两方对此协议不得做任何负面宣传,共同维护社会和谐。   “这是我国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首次获赔,意义重大。”1月24日,华东反歧视公益机构“南京天下公”主任程渊说。   案件意义是我国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首次获赔   从事艾滋法律工作已14年的资深公益律师刘巍参与了小齐案件的法律咨询工作,他表示,尽管《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早已规定了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进行保护,但艾滋感染者受歧视的状况仍未消除。受到歧视的艾滋感染者寻求司法救济非常困难,迄今我国已发生多起艾滋感染者就业歧视诉讼案,无一获得胜诉,甚至有的案件不被法院受理。   “该案是迄今我国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中第一例艾滋感染者获赔的案件,是艾滋反歧视事业的一个里程碑。”刘巍律师说。(江南都市报记者何柳斌 实习生 杨红) (责任编辑:韩丹东) ---------------------- 大状说法:上海律师专业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网站! http://www.dazhuangshuofa.com 我们了解法律,也了解您的权利;选择我们,选择坚强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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