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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状说法:被收容教育后怎么办?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4/1/16 13:29:29 次围观

201312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自此,劳教制度划上了历史的句号。在劳教制度被废除之后,收容教育等其他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的行政行为,却有被“重用”的趋势。这里,大状说法杨状律师团队以收容教育为例,为大家讲解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规定,收容教育的期限为6个月-2年。在收容教育期间,被收容教育人员一般要参加劳动生产,学习劳动技能。而收容教育所对拒绝接受教育、不服从管理或者有危害收容教育所安全行为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则可以予以警告、降级或者延长收容教育。但延长收容教育的,实行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可见,被收容教育的,其生活与服刑有些类似。当不服收容教育决定时,该怎么操作呢?


首先,不服收容教育决定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没有疑问的是,收容教育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在面对管辖法院的问题时,如果处理的公安机关与原告所在地不属同一行政区域的,我们一般选择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比如,处理的是湖北公安,而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在河北栾城的,那么可以将栾城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另外,还可以与作出收容教育决定的公安局积极联系,沟通案件的情况、想法,看是否有提前解除强制措施的可能。


总而言之,当被收容教育后,如被收容教育人员或其家属对该决定不服的,可聘请律师及时处理。因为,相比一般人员,律师在会见方面更为方便,与警方沟通也更为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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