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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内存款被异地盗取 储户状告银行获全赔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4/3/28 12:29:28 次围观

    身处上海,银行卡也在身边,可相小姐账户里的6万余元存款竟通过一台位于广东的取款机被人取走。这笔钱究竟被谁取走警方始终没有定论。为挽回损失,相小姐将银行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此前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银行应赔偿相小姐本金6.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相小姐是某银行借记卡的持卡人,去年1月31日上午11点07分,她收到银行发来的手机短信,称其账户内的款项被他人支取和转账,总计68882元。相小姐感到很奇怪,因为当时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身边,自己也没有用这张卡进行网银操作。相小姐立即赶到银行网点进行查询,结果更让她匪夷所思。 

    原来,这几笔支取和转账都发生在该银行位于广东的一台ATM取款机上,工作人员告诉相小姐,她的账户可能是通过“伪卡”进行了操作,并建议她立即报警。警方虽全力侦查,但案件一直没有侦破,银行对相小姐这笔损失的赔偿问题也没有说法。 

    相小姐认为,自己把钱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和责任保证资金的安全。因为银行设备存在漏洞,导致犯罪分子用伪卡取钱成功,使自己蒙受损失,银行对此应当承担所有责任。于是,相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68882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银行提出因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银行辩称,取款和转账都必须以知道该卡的密码为前提条件,相小姐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密码保管不当,使存款被他人划走,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根据记录,相小姐曾两次办理挂失,可见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此,相小姐承认银行卡曾两次被盗,但强调自己已经及时办理了挂失手续,与本次存款被盗并无关联。 

    银行还指出,根据银行卡章程规定,凡是密码相符的交易都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交易。本案中由于案外人知道了相小姐的银行卡密码,并输入了正确的密码,银行才认定该交易指令是持卡人本人发出,因此银行并没有违约。相小姐则认为,银行事先没有对该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不产生效力,而且免责条款针对的是真卡。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银行应当保障储户银行卡内资金的安全,并按存款人的要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本案中,银行对持伪卡交易的案外人支付了相小姐账户内的资金,未尽到对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公安机关尚未破案,但究竟是何人以何种方式进行系争交易并不影响本案处理,银行在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后,也同时获得了追偿权,可向持伪卡盗刷的人行使追偿权。 

    关于银行提出的相小姐对银行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辩称,法院认为,相小姐虽曾遗失卡片,但当时均已及时申请了挂失,领取了新的银行卡,此后也没有发生资金被盗的情形,因此相小姐遗失银行卡的行为并不能推定其在保管密码上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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