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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人微博发表侮辱性评论构成侵权 上海一网友被判赔偿3000余元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4/9/13 11:03:44 次围观
      本报讯  一次在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的偶然投票,却莫名招来陌生网友的不满,进而在自己的微博上进行侮辱、谩骂、嘲讽评论,并对微博相册中的照片随意丑化,不堪其扰的陈某愤然将辱骂者邬某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邬某侵犯陈某名誉权,判决其停止侵害,删除侮辱、嘲讽、谩骂的文字和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2250元和精神损失1000元。

  2013年6月初,陈某在“新浪微博 社区管理中心举报处理大厅”对一起事件进行网络投票。原来,有位母亲在上海地铁中公然哺乳,有人将其拍照并上传进行批判,陈某支持了哺乳妈妈一方并谴责偷拍者。然而陈某的投票及谴责导致了邬某的严重不满,并在陈某的微博中发表“法律程序个P,你个哥卖假货的荷兰婊”、“拿不出你全家女盗男娼”等评论。邬某还将陈某照片与港剧《九品芝麻官》里苑琼丹扮演的妓院老鸨照片放在一起,并评论“一直觉得眼熟,终于找到原型了”。由于陈某微博上有不少现实生活中的工作客户与朋友,导致被朋友指指点点,严重影响工作与生活。陈某因此将邬某告上法庭,邬某经法院传唤后未到庭,也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的微博中发表评论,直接指向微博的使用者即原告陈某,肆意侮辱、谩骂、嘲讽,污言秽语,还将原告描述为影视剧中妓院老鸨的原型,贬低了原告的人格,损害了原告的形象,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龙梦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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