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9月16日18:51 东方法眼伍春艳 唐溪
司机为了少缴过路费,给货车安装了一对可随意控制升降的假轴,从四轴车变为五轴车,通过增加车辆限载达到降低超限率偷逃通行费,以此欺瞒之法从河池高速路通行52次,偷逃通行费9540元。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依法判决货车车主罗某向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河池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补缴通行费9540元。
2013年7月,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河池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池高速)通过调取其使用的、由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开发研制的全区高速公路网联网计重收费软件系统显示的数据发现:2012年9月12日至2013年4月17日间,桂X号乘龙牌重型仓栅式四轴货车的驾驶者,驾驶该辆货车在河池高速通行84次,其中按照四轴车型通行32次,按五轴车型通过52次。涉案车辆52次以五轴车型通过原告管理的路段,使原告的计重收费系统作出误判,系统所计算通行费低于实际应缴纳的数额,据数据清单显示记载,该车累计少缴高速公路通行费9540元。
查知上述情形后,河池高速以发送《律师函》的形式对桂X号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车管部门登记的车主罗某进行了补缴通行费的催收。因催缴未果,河池高速遂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罗某向其补缴少缴的通行费9540元。
另查明,2012年9月12日至2013年4月17日间,桂X号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车管部门所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罗某,该车为四轴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管理的高速公路已经并入全区高速公路网,执行联网计重收费,收费实行“先通行、后交费”的模式,原告每次向被告提供符合高速公路通行标准的通行服务后,被告就应该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在原告所管理的收费站出口缴纳通行费。被告通过非法安装假轴,使原告每次收费时均做出与实际不符的收费,使原告遭受损失共计9540元,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故作出前述判决。(作者单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