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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引来不良记录 能否还我清白?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4/11/12 22:27:15 次围观

      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并不罕见,但是如何认定系伪卡盗刷还是恶意用信用卡诈骗却非常困难,以致持卡人有可能会被银行纳入“不良征信记录”,市民小陈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日前,小陈收到信用卡账单时发现,自己上个月“莫名”多了一笔在外地的刷卡消费,在和银行沟通未果后他拒绝就该笔消费还款,银行因此向征信系统报送其不良征信记录,小陈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对存在疑点和重大争议的交易暂不还款的行为不属于失信行为,判令银行撤销小陈的不良征信记录。


  家住上海的小陈,几年前在银行申请开办了一张信用卡。2013年9月,他接到银行信用卡电子邮件对账单,突然发现8月11日在山东某县城通过POS机消费13000元。


  “8月11日是星期天,我一直在家里照顾妻子和孩子,不可能到外地进行信用卡消费”,为此,小陈向银行提交“账务查询申明书”,查询上述交易情况,并表示该笔消费并非其本人消费,要求银行拒付。9月7日,小陈至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于同日出具接报回执单。


  后根据银行提供的POS机刷卡凭条,发现凭条上的持卡人签名为“宋某某”。小陈认为该笔消费系遭他人犯罪盗刷,并非其本人消费,遂拒绝银行的还款要求。


  银行多次催缴上述消费欠款及相应利息未果后,停止小陈使用该卡,并向征信系统报送了小陈的不良征信记录。为此,小陈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恢复其信用卡的使用权,并撤销其不良征信记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各因素无法确定小陈持有的信用卡存在伪卡被盗刷的情况,其不良信用记录亦系因信用卡欠款所产生,银行所为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小陈诉请。


  一审判决后,小陈虽不认可其负有支付该笔款项的义务,但因希望尽快恢复信用卡的使用,已支付相应欠款,信用卡已恢复使用权限。但小陈仍提起上诉,要求银行撤销其不良征信记录。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小陈提交的证据虽不足以支撑其关于伪卡的主张,但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系争交易即为真卡交易。且就交易情况看,签购单上签名为“宋某某”,小陈居住地为上海而交易发生在山东,小陈得知交易当天即向银行提出异议并及时报案,各项事实综合考虑,并不排除伪卡盗刷的可能性。在双方就小陈是否负有还款义务存在重大争议,且尚未查明确凿事实的情况下,小陈迟延支付系争款项的行为,并非失信的体现。因此,二审改判银行撤销小陈名下涉案信用卡的不良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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