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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垃圾短信收不到服务费 网络公司上法庭反被收缴8.4万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5/1/15 16:59:37 次围观

2015年01月14日06:17 东方法眼陆芳芳 黄海涛 


        一网络公司向大众群发房屋销售广告的短消息,由于开发商到期未支付信息服务费,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费用8.4万元。近日,无锡南长区法院审结该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驳回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予以严惩。


  为了给新开发的楼盘宣传造势,某开发商与网络公司签订《企业短消息发布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网络公司在指定的时间、内容、区域、手机用户群体为开发商发布其所提供的有关移动信息服务,开发商根据《信息服务执行确认单》所定的合同总金额进行付款。双方商定短消息单价为普通短信0.04元/条、小区定投0.1元/条。


  开发商签字确认的《信息服务执行确认单》上显示,2013年5月到7月期间,“品质豪宅,压轴登场!某广场核心醇熟配套,93-388平全系极致繁华!……”、“臻品共鉴!某某房产即将发售。全石材干挂,智能化家居。傲居某广场CBD,尊享上层生活。……”此内容的房屋销售广告短消息总共被发送165万条,合计总金额为8.4万元。


  审理中,网络公司坦承,并未对开发商提供的手机用户是否同意接收信息进行审查,发送短信的成本无法计算也无法提供成本依据。


  法院认为,双方在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该合同应属无效,所发送的短信应认定为垃圾短信。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电子信息发布规定,故意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垃圾短信,行为恶劣,应予惩戒。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收缴服务费8.4万元。


  法官点评:双方当事人明知所发送的电子信息为商业广告性质,却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所发送的短信息应认定为垃圾短信,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合同价款属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法条链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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