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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学子愤然起诉:车牌拍卖手续费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5/6/2 14:28:38 次围观

编制按:

这是母校华东政法大学几名本科生组成的“公益梦之队”给第一辩护发来的特稿。这几名年轻、甚至幼稚的法律人,没有甘于做象牙塔里的天之骄子,却勇敢地以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向社会上的违法行为开火。而沪上国拍垄断车牌拍卖所引发对其合法性的思考,正是在这些胸怀天下的法律人的关注和呼吁下,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今天,我们将他们的来稿刊发于头条位置,既是为了声援他们业已就此提起的相关诉讼,更是为了引发更多的法律人去思考:我们如何才能不忘初心,始终心系天下!

导语有关“上海国拍垄断车牌拍卖年赚两亿被指违反拍卖法”的报道引热议,从法律层面来看,国拍行从私车额度拍卖过程中攫取高额利益并无依据,首先,其违背拍卖法有关佣金条款的规定。其次,一百元每人每次手续费定价无定价依据,程序不合理。最后,国拍行与参与车牌竞买的市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且有关收取拍卖手续费的格式条款违背提示义务,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违背合同合理对价原则,加重参与竞买人的义务,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内容:上海市私车牌照拍卖制度实行已久,立足于上海交通拥堵的现状以及出于限流的考虑,笔者对拍卖制度的地区性尝试并不持反对意见。但是在私车额拍卖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不得不引起法律人的思考。对于上海市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拍行)收取每位参与竞买人一百元每次的手续费是否合法,笔者将从法律的层面进行剖析。

首先,手续费内容违反相关拍卖合同的规定,对于未成功竞买人收取费用无依据。根据《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拍卖人,是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从事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竞拍的拍卖机构。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参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竞拍后取得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的个人和单位。”国拍行承办车牌拍卖应受拍卖法调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做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规定,比照拍卖合同对于佣金的相关规定,手续费条款存在以下问题,侵害了市民的公平平等权:

(1) 国拍行并未对中标和未中标两种情况的手续费进行区别对待,将“佣金”与“合理费用”混为一谈,无疑对未中标的群众来说是不公平的。现实中,未中标者为多数,手续费的数额可达1000多万元,将两种情况同种对待无疑侵犯了广大市民的合同上的平等权。

(2)“未做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显然,竞买人不属于委托人,且不论国拍行并未证明合理费用的依据和公开政府委托合同,100元手续费收取的主体本身即是不正确的。

其次,一百元手续费的定价无依据。根据《制定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是否收取手续费,收取多少手续费应由政府定价,建立听证会制度并征求消费者经营者意见。而笔者曾就此问题提起信息公开申请,在交通委的回复沪交信息告(2015)第12号中并没有了解到国拍行的定价是否经过听证程序。国拍行滥用自身地位,擅自定价的行为是对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的蔑视。据统计,2014年5月份共有11万余人参与拍牌,其中有10万余人未中标,仅未中标者所缴纳的手续费就高达1000多万元,而2014年6月份参拍人数更是达13.5万人,仅六月份一个月的手续费收入就达到1350万元。试问,对于100元手续费的制定,经过听证等定价程序么?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过吗?这不是维持市场管理秩序的说辞,而是公然地剥夺我们的权利,契约自由,公平平等,对价合理,一个民法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

最后,拍卖合同部分条款,包括且不限于100元手续费的表述,是国拍行利用自己优势,即垄断地位与我方签订的合同,合同两方权利义务不对等,违反等价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五十四条,属于显失公平合同。国拍行作为上海私车牌照拍卖的独家指定机构,不仅具有排他唯一性也显然占据市场支配及垄断地位。而广大市民作为急需拍卖的合同一方,其选择、拍卖合同的内容、具体条款是没有任何协商的机会,这不符合双务合同公平等价的原则。两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位置,国拍行应该更多的披露信息,减少其垄断地位对相对方的影响,减少广大市民“无讨价还价地位”所带来的劣势。综上所述,国拍行利用其优势地位,利用了拍牌者急切的需求,加入“承担一切法律责任”“100元手续费”等对拍牌者显然不利的合同条款,拍牌者被迫接受,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

在进行投标卡登记的过程中,国排行工作人员并没有就有关收取一百元每次手续费进行提醒告知,仅在登记卡最下方有一行小字,注明已阅读公告和须知,而事实情况是只有提交了登记卡才看得到拍卖须知。提醒注意应在合同订立之前,公告和须知并没有附在登记表之后,拍卖方根本无法得知手续费收取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指南,此项不符合一般流程的规定可由交易习惯证明。同时,提醒注意的方法应以个别提醒为原则,公示为例外,显然国拍行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国拍行虽然提供了所谓“服务”,但是约百分之九十的竞拍人并没有从当次拍卖中中标获得牌照,法理层面看,这里的情况正如同去商场买衣服,售货员虽提供对商品的展示和解说或者提供试穿等服务,但最终没有买到合适的商品时,商场亦或售货员均无收费的权利基础,顾客也没有义务支付费用。同时生活中参与竞拍其他商品,在没有中标的情况下也不需缴纳佣金费用,更没有所谓的手续费。国拍行擅自收取一百元每人每次手续费是滥用其自身的地位,违背合同合理对价原则,是不公平的。

结合未尽提示义务以及加重合同一方责任,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笔者主张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有关“100元手续费用于系统的升级。”的说辞,笔者认为其为是不合理的,同比之下,淘宝网络拍卖可以做到零佣金,虽然淘宝拍卖与国拍行的拍卖有所区别,但二者的相似处也值得注意,即竞拍人数额庞大且稳定,网络充当着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角色,仅无偿提供技术支持与平台服务,并通过计算机程序设定,让竞买人在该平台上开展独立竞价。因为网络拍卖只需提供网络平台,故而没有拍卖标的保管费用,举行拍卖的场地费用等,而且公告受众面广,完全没必要收取如此高昂的手续费。

此外,从相同情况来说,广州采取摇号与拍牌结合的方式控制私车牌照的分配,在广州参与车牌竞拍只需缴纳2000元保证金,每次参拍无需支付所谓的手续费。同是采用车牌竞拍制度来抑制汽车保有量的过快增长,而广州却没有收取手续费。从中可见,国内对于拍牌手续费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上海市国拍行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并没有合理的依据以及可借鉴的来源。

笔者已对手续费的合法性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尚在审理中,希望国拍行能够早日正视问题,完善其提供车牌拍卖的相关程序和规定,更加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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