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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虾事件:警察该管宰客吗?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5/10/9 11:34:21 次围观

2015年10月08日13:32 东方法眼 王学堂

 

      还是说青岛海鲜宰客这事。

 

  俺是山东人,说起来这事发生在礼仪之邦真是怪丢人的。

 

  对这种损害全体山东人形象的行为当然要严惩之。

 

  因此,俺上篇(点链接)的意思当然是支持重罚,但要依法。仅此而已。

 

  今天继续这个话题。

 

  相信许多人都和俺一样,有个疑问,这种事公安机关该不该管?

 

  其实吧,大家都知道,正因为公安机关的放任不管,才让景点宰客行为普遍,最终才发展到青岛这种国人皆愤的地步。

 

  所以,这次公众都质疑青岛警方的不作为,正是在放纵宰客。这真是找对了方向。

 

  因为我的观点是公安机关该管宰客行为。

 

  理由呢?

 

  一是法律依据。我们的警察是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景区海鲜之所以敢一指就摔,摔死谈价,不付款不允许走就是因为抓住了旅客往往是路过,不想惹麻烦以及怕挨打等原因。旅客之所以吃哑巴亏也是因为如此,如果人民警察再不管,那岂不是纵容宰客?

 

  二宰客是强买强卖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你说警察该不该管?他不管是不是失职?

 

  三是警方的承诺有警必接。既然承诺,当然要信守。消费者和商家发生矛盾是不是警情?

 

  当然是啊,一不小心可能还会发生斗殴甚至人命呢!

 

  四是会不会构成警方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当然不是。我们说的插手经济纠纷,是指警方介入以刑事手段通过先抓人然后强迫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在处理宰客中,警方抓人了吗?强迫店主不接收服务款了吗?

 

  五是宰客行为下店主拉住游客不准走是不是私力救济行为?

 

  一是程度上当然是。但考虑到店主宰客的不良动机事先存在,这种私力救济就难说合法。

 

  当然,即便是私力救济,也应该及时报警,让警方处理。

 

  这不也正是警方出警的原因吗?

 

  我们看到最终是殊途同归。你总不能说店主报案你就出警,游客报案你就是出警吧?

 

  六是警方不出警有可能承担责任。2001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认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当然,目前尚未查找到一起因警察不出警或者说迟于出警导致警方被判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

 

  但这并不是说警方不出警就没有责任。

 

  2006年3月3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刘伟洲路过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桥南伯阳路农行储蓄所门前时,遭到罪犯苏福堂、吴利强、佟彬的拦路抢劫。刘伟洲被刺伤后喊叫求救,个体司机胡某、美容中心经理梁某听到呼救后,先后用手机于4时02分、4时13分、4时20分三次拨打“110” 电话报警,“110”值班人员让给“120”打电话,“120”让给“110”打电话。梁某于4时24分20秒(时长79秒)再次给“110”打电话报警后,“110”值班接警人员于6时23分35秒电话指令桥南派出所出警。此时被害人刘伟洲因失血过多已经死亡。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认定麦积分局“110”值班民警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法院在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赔偿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中重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内容。

 

  该案还成为典型案例。官方指出,《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不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侵权行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救助群众,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同样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害人刘伟洲的不幸死亡系因他人犯罪所导致,但公安机关也存在违法拖延出警、未及时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你为什么说警方不该管宰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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