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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 乘客实名制购票乘车后丢失车票,应否另行购票?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5/12/16 10:00:56 次围观

文/许方钱律师


在铁路实名制购票的今天,相信不少人有过领取纸质票乘车后发现车票丢失,在出站时被要求另行购票的经历。这个问题最近因为浙江消保委与上海铁路局的诉讼终结,成了一个热点社会问题。

2014年12月30日,浙江消保委曾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要求乘客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需另行购票”的行为。此举曾获中国消协的支持,并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案”而备受关注。但根据日前公开的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沪铁中受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浙江消保委以已与上海铁路局达成谅解为由,结束了诉讼程序。本人很好奇浙江消保委与上海铁路局和解的内容,于昨日向浙江消保委提交了关于和解内容的咨询答复申请,但至今为止仍未收到回复。


无独有偶,《人民法院报》今日刊登了一起案例,一乘客亦是起诉上海铁路局,要求退还补票的费用,最终法院驳回了乘客的诉请。这个案例的刊登,不禁让人担心,是否浙江消保委的这次诉讼,也未能改变铁路局要求另行购票的行为?

公开的信息显示,上海铁路局在答复浙江消保委时称,要求乘客补票的做法符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乘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该第四十三条规定如下:“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否属于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的制定,有着一套严格的程序。在判断《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否属于部门规章时,不能仅看制定的主体,也应当依照法定的制定程序进行判断。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八条的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还应报国务院备案。而且,在部门规章的命名上,国务院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1、在颁布时,从其公开的内容上看,并未有经过原铁道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原铁道部部长签署发布的信息;2、从其名称上看,虽然文件本身制定于1997年,早于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施行的时间(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但其在2010年修订时,也并未将其名称更名为符合规章命名规则的“规定”或者“办法”;3、原铁道部于2003年6月17日出台了《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铁政法[2003]39号),其中《继续有效的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中便包含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该目录第424项),但在该目录中,亦载明“加★号的文件是已在国务院法制办备案的规章”,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并未加“★”;4、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部门规章法规库中检索,亦未检索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相关内容。


综上,可以判断出《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不属于部门规章,应属于规范性文件。

应否另行购票?

相关部门已将原铁道部一拆为二,分别成立了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前者归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原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后者承担原铁道部的企业职责,在性质上属于企业,铁路客货运输业务由其承担。因此,《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应属于企业内的规范性文件,并不具有对外的约束效力。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并不能成为地方铁路局要求乘客另行购票的依据,此为其一。


其二,从《合同法》上说,乘客与地方铁路局(性质上也属于企业,参见上海铁路局官网的简介)之间形成的实际上是客运合同关系。纸质车票仅是合同的一种载体形式,即是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关系的一种凭证。对于乘客而言,乘车买票是其主要的合同义务,在其支付了票款后,地方铁路局便有义务将其安全准时的送达目的地。对于乘客而言,乘客的权利义务在购票时就已经是确定的,即在上车时,一人仅需购买一张车票。如在乘客乘车后丢失车票,便要求其另行购票的,无异于让乘客在享受一次运输服务的情况下,要求其支付两次票款,将使乘客支付的费用金额与其享受服务是不对等的,加重了乘客的义务,有违公平原则。这就好比一人为购买某项服务与人签订了一份合同,现在合同丢了,服务提供者不是想着怎么重新补签合同,而是要求重新付费后才能继续享受服务,这显然不合理。


其三,对于地方铁路局而言,即使认为以现有的技术手段无法追踪每一张车票的使用情况,无法确认丢失纸质票的乘客是否与他人恶意串通逃票,但是从基本法理而言,即便地方铁路局主张被逃票的损失的,也应当有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在未能证明自身确因乘客丢失纸质车票导致被逃票损失的情况下(即是否实际产生损失未能确认),要求乘客另行购票后才能出站,这有违基本的损失弥补原则,也与实行实名制购票的初衷相违背。况且,以铁总的财力,相信是完全有能力解决车票追踪的技术问题的。当然,如果随着技术的更新,地方铁路局能证实确因乘客丢失车票而给自己带来被逃票损失的,那乘客进行适当补偿,才算合理的。


因此,铁路局要求实名制购票的乘客在乘车后遗失车票,需另行购票的做法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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