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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沪网约车新政即日起实施(附全文)!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6/12/21 16:56:16 次围观

    21日,上海市正式颁布《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即日起正式实施。                                     

                                                                                                                     

       沪府发〔2016〕9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更好地发挥出租汽车行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方便市民出行、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结合实际,现就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突出企业市场主体责任,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加快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构建与城市客运交通相适应、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协调发展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为乘客提供多层次的个性化交通服务。

  (二)基本原则

  1.明确定位,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前提下,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交通出行需求、道路承载能力与环境容量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合理的发展规模。

  2.鼓励创新,转型升级。鼓励互联网与巡游车相融合,统筹管理巡游车和网约车,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提升传统行业的管理与营运效率,规范新型出租汽车业态的发展,促进行业整体转型升级。

  3.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行业监管重心向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安全监管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转变,增强市场活力,提升服务品质。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公交优先发展和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1.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在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前提下,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和网络预约等方式,巡游车与网约车实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2.动态调整出租汽车运力规模与结构。对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控。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交通出行需求、道路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条件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本市客运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在加强出租汽车营运状况监测、准确评估市场供求关系的基础上,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行业运力规模及结构的动态调整机制。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二)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

  3.逐步实行无偿有期限经营权管理。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制度。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在考虑各方面因素基础上,通过车辆更新等方式实现经营权向有期限平稳过渡,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期限制度。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为6年,网约车车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退出网约车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4.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制度。巡游车经营权应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依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等方式进行配置。网约车实施准入管理,符合网约车资格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5.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考核。建立服务质量综合考评体系,对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以及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注销相应的营运车辆额度。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服务质量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承运人责任,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的,或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三)促进巡游车转型发展

  6.促进出租汽车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依法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鼓励传统出租汽车自建或联合建设互联网平台,利用原有的车辆和人员优势,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加快行业资源整合,推动车辆修理、检测等业务的集约化、规模化发展,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拓宽企业收入来源渠道。巡游车营运额度可优先转为网约车,额度转换后实行有期限经营。符合条件的本市巡游车驾驶员,可直接申请网约车驾驶员资格。

  7.优化巡游车经营模式。继续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品牌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企业与驾驶员利益合理分配、运营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探索实行“拆账制”“公车公营”等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入分配方式及标准。在完善现有托管模式的基础上,创新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管理模式,通过第三方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委托管理。

  8.优化巡游车运营模式。引导巡游车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统筹规划并加快建设出租汽车候客泊位和停靠点,逐步形成以“电调(电话、互联网等方式)+站点候客”为主的运营模式,减少车辆空驶,提高运营效率。推广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9.优化巡游车运价管理。巡游车与网约车实行运价分类管理,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驾驶员劳动报酬、市场供需情况等因素,在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企业成本规范制度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

  10.提高巡游车驾驶员职业吸引力。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提高驾驶员福利待遇,改善驾驶员工作环境。对驾驶员培训进行补贴,鼓励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失业或协保人员参加出租汽车职业技能培训。拓展驾驶员劳动力市场资源,积极推动开展驾驶员定向委托培训等。实施驾驶员在岗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丰富培训内容,不断提升职业综合素养。注重培育和宣传先进典型,营造驾驶员文明服务、规范经营的良好氛围,强化出租汽车驾驶员星级评定与奖励机制。

  11.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提升服务质量的责任主体。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和指标体系,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将违法率、投诉率、平台评价等纳入对经营者服务质量考评的重要数据来源,定期对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公布排名结果。考评结果作为经营权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通过“奖优罚劣”,促进经营者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12.规范网约车发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本市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服务功能可由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公益性服务机构承担,以进一步提升管理能力。

  13.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对车辆和人员的管理,与驾驶员签订合同或协议;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运价并在网约车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公示,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竞争的价格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14.规范网约车信息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和乘客隐私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数据信息应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15.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在本市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应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合乘车辆、驾驶员和合乘者必须在平台注册。合乘出行应满足驾驶员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日接单数不超过规定要求、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等条件,不满足条件以合乘名义从事经营性客运服务的,按照本市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6.积极转变行业监管方式。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行业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积极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息监管服务平台,加强行业运行状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17.完善法制建设。按照法定程序,加快研究制订和修订完善出租汽车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适时启动《上海市出租汽车条例》的修订工作,及时修订《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管理规定》《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日常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18.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依法严肃查处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等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各种渠道教育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开举报电话,切实保护乘客合法权益。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将其纳入本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信用评价信息收集的应用,并将其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19.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客运。依托本市整治非法客运联席会议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客运行为,净化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环境。创新执法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实时监控功能,精准查处非法客运车辆。在全市整治非法客运重点区域,配套推进公交线网优化及“最后一公里”布设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上海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上海保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维稳办、市信访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切实加强改革组织保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维护行业稳定

  密切关注行业运行状态,及时处理矛盾和问题。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通过合法方式,理性表达诉求。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舆论引导

  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加强对相关文件的解释与宣传,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6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6年12月21日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2016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网约车发展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运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运价)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保、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经济信息化、金融服务、网信以及国家驻沪通信、保险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申请材料)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网约车车辆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第九条(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许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网约车车辆申请限制)

  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除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禁止跨业经营)

  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

  第十三条(收费和纳税)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责任)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营运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

  第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安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十七条(经营服务规范)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二)不得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二)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

  (四)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五)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管理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第十九条(行政监督)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信息应当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本市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辆注册、驾驶员注册、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属地服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属地管理办法。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为所辖区域内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申请受理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网约车平台的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应急报警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布机场、火车

  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执行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第二十二条(对网约车驾驶员的处罚)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车辆未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拒绝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非法客运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违反《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交通委等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交运〔2016〕1343号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有关精神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为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等五个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于2016年12月2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的有关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本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对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以下简称“合乘出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乘定义及车辆要求

(一)合乘定义。合乘出行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车辆要求。一是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二是七座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三是车辆所有人应当为个人;四是车辆通过本市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五是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二、合乘行为要求

(一)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三是自注册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四是应在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平台进行注册提供合乘出行;五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二)合乘成本分摊。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由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三)合乘行为规范。一是每辆车每天合乘出行暂限定为两次,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二是合乘者的起讫点应当在驾驶员经过的路线附近;三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与合乘者按照人数平均分摊相关成本;四是机动车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性能及技术状况良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四)合乘出行责任。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驾驶员合乘出行的过程中,如遇交通执法机构市场执法检查的,应积极予以配合,执法人员应检查其是否符合合乘出行的相关规定。


三、平台行为规范

  (一)机构备案制度。在本市从事提供合乘服务信息的平台应在提供信息服务二十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是平台注册地在本市的实体机构营业执照及法人、经营地址等相关信息;二是拟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合乘运营模式、驾驶员和合乘者客户端发布及操作方式说明;三是车辆、驾驶员管理,合乘出行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置等制度文本;四是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五是合乘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平台。

    平台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应向通信主管部门进行互联网备案,如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资质。


(二)加强注册管理。合乘车辆、驾驶员、合乘者必须在平台注册后,方能进行合乘出行。注册内容应包括:一是合乘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车辆信息;二是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及亲属关系证明;三是合乘者相关信息。

平台应对申请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按照本意见中有关车辆和驾驶员的要求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予以注册提供合乘信息服务,注册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报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有关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三)软件功能设置。合乘软件除具备合乘信息发布功能以外,所设置的相关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合乘者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具备线上签订协议后方可提供当次合乘出行的功能;

二是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客户端预先发布的合乘出行信息,应包括驾驶员身份、车辆型号及号牌、起讫点具体地址、出发时间和合乘线路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合乘者客户端查询;

三是不得设置驾驶员客户端在未签订合乘协议、达成合乘出行意向前,预先查询合乘者出行需求信息的功能;

四是具备当次合乘成本分摊第三方支付功能;

五是具备符合上述驾驶员行为规范中合乘次数、成本费用分摊等限定功能,并可实时提供交通执法机构查询;

六是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四)报送信息数据。平台应将注册驾驶员和车辆等信息报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及合乘数据应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合乘数据包括:驾驶员及车辆信息,单次合乘行为出发、到达时间及地点,合乘行驶线路行程、合乘者已支付的分摊成本费用金额等。


四、合乘出行日常监管

(一)日常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负责对已备案平台的日常监管,督促已备案平台按照规范要求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市运管处负责对平台报备的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车辆,责成平台依据相关管理制度予以注销。

市运管处监督平台按照有关要求受理市民热线的有关合乘投诉,对存在不符合管理要求的问题应责成平台予以整改,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交通执法机构立案查处。


(二)市场执法。本市交通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对不符合合乘出行规定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非营业性车辆,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驾驶员及相关平台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


(三)信用管理。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合乘平台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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