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专题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大状说法 > 婚姻房产 > 房产专题 > 正文

临时建筑是否予以补偿?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3/5/2 18:28:47 次围观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法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
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为:
1.发布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2.发布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3.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由此可见,如果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能够获得补偿。
大状说法|公司商务|婚姻房产|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涉外诉讼|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7 7435 4747, 137 6492 0160(杨律师) 工作时间:09:00-18:00 |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468号中环现代大厦706-708室
※ 我们了解法律,也了解您的权利! ※ 为劳动者做救济,为创业者谋策划! ※选择我们,选择坚强的后盾! ※
Copy Right 2010-2013 大状说法律师团队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SEO大学-网站建设-网站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