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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上的著作权探析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4/6/24 17:34:55 次围观


2014年06月24日10:02 东方法眼刘玉娟

一、卡拉OK上的著作权集合

  卡拉OK,即在播放预录在录像带之类储存在媒介上,没有主唱人声的音乐伴奏,同时在电视屏幕上同步播放有着节拍提示的歌词,然后由参与者边看着歌词边持麦克风唱歌的娱乐形式。因此,卡拉OK唱歌时没有真正的乐队伴奏,只有影音伴奏。

  卡拉OK的伴奏图像有两种,一种是MTV,一种是非MTV形式的声像组合。关于MTV的法律性质,学界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属于音乐作品,因为MTV是为伴唱歌曲服务的,音乐处于核心地位, MTV只是带画面的音乐作品。另一种认为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因为MTV画面内容具有独创性,其是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的相关画面,并能够借助适当装置连续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音乐电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音乐为题材,通过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具有独创性的音乐电视,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而对于非MTV形式声像组合,即使用简单风景画面类的视频伴唱节目或者简单录像制品作为伴唱作品,KTV自己制作的,或者无明确制作人的,则无需再支付画面视频部分的著作权使用费。

  卡拉OK不仅利用了MTV作品的表演权,也利用了词曲的表演权,因此,卡拉OK经营者不仅需要获得MTV制作者许可使用,还需要获得歌曲词曲作者许可使用。MTV制作者在拍摄MTV前需要征得音乐作者的词曲著作权授权并支付使用费,但这种著作权使用费仅仅包括制作者自身的使用行为,而不包括第三方使用行为。由于词曲作者并没有将表演权卖断给MTV制作者,因此,卡拉OK经营者还需要向词曲作者缴纳表演权许可使用费用。

  二、卡拉OK著作权许可使用取得方式

  依照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卡拉OK经营者必须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然而,一方面,由于著作权人分散,单个的权利人很难对海量的使用者进行逐一授权。另一方面,KTV曲库里歌曲数以万计,卡拉OK经营者若想逐一获得授权也几乎不可能,卡拉OK经营者因难以获得全部授权而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通过搭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一座桥梁,以解决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就海量作品使用许可与被许可的问题,。

  在我国,目前卡拉OK著作权合法收费组织为经批准设立的两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代表词曲作者权益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即音著协),以及代表录音、录像、音乐电视制作者(即唱片公司)权益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即音集协)。因此,卡拉OK经营者可以通过与两大协会签订权利许可使用合同,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并进行合法使用。另据国家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即音著协和音集协其中之一可以代理对方收取使用费。

  对于收费标准, 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规定卡拉OK场所收费标准为12元/房间/天,同时还提出“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因此,目前的KTV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告的精神,结合文化部《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经过对不同地区的各种类别的卡拉OK歌厅抽样计次调查后,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综合制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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