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03日07:51 东方法眼陆芳芳
某网络用户在新浪网发布一帖,后新浪网因该帖被诉名誉侵权。近日,无锡南长区法院审结该起名誉权纠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去年,袁英在“新浪论坛”发现一帖,该帖极力批判某知名光伏企业创始人严力,认为其管理不当导致企业破败,并在原因分析第二点“家族式管理,任人唯亲”中,多次提到企业前高管袁英,并明指袁英依靠与严力的特殊暧昧关系成为企业高层。袁英认为,新浪网的发布行为已侵犯其名誉,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新浪公司辩称,该帖描述的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具体关系,网站经营者很难辨明这类信息的真伪,要求事前发现并予以删除,实为强人所难。况且接到起诉状后,已经及时组织核实,并积极予以删除。
法院认为,新浪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有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平台发布了涉案文章,但在接到起诉材料和相关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应认定新浪公司已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故判决驳回袁英的诉讼请求。(本文系化名)
法官点评: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1、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2、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造成损害扩大的。互联网每天发布与传播的信息海量,服务商不可能事前逐一审查,只要及时履行事后审查义务,就应认定尽到了监管责任。本案中,袁女士发现侵权行为后,并未向新浪网有过投诉,新浪公司也是在接到起诉状后才知晓,并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未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应认定为侵权。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