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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红告"盗墓"擅用"贾宝玉" 正式起诉五大出品方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4/12/17 21:26:20 次围观
李少红认为,欢瑞世纪、光线传媒、爱奇艺等《盗墓笔记》五大出品方未与其签约而擅用公司艺人杨洋;杨洋则回应自己今年4月就已经和李少红方解除合约。

昨天,著名导演李少红发表声明,称正式起诉网络剧《盗墓笔记》的五大出品方,其中包括欢瑞世纪、光线传媒、爱奇艺等,“在未与我司签订合约情况下,擅用我公司艺人杨洋作为该剧主演”。据知情人士透露,在《盗墓笔记》演员阵容未定时就有消息称杨洋正与李少红旗下的荣信达解约,但拍摄中出品方在明知杨洋未获“自由身”的情况下,仍然“绕过”荣信达“秘密”使用杨洋。昨天,该案已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核定受理。以往类似案例多起诉艺人,让使用艺人不当的制片方成为被告,李少红此举在国内还是第一次。

李少红曾经捧红周迅、陈坤、杨幂等多位当红艺人。杨洋曾在李少红版《红楼梦》中出演成年贾宝玉。这部作品虽然争议大过艺术本身的探讨,但杨洋因为清新俊秀、不食人间烟火的稀缺气质,给人留下深刻印象。按照行规,《红楼梦》开拍前,李少红的荣信达公司与该剧大部分新人签订合约,杨洋也顺理成章成为李少红及其荣信达的艺人,合约期限是15年。

李少红在声明中谴责,整个影视行业长久以来对于合约精神、道德规范、甚至是法律条款缺乏敬畏,“我们可以带给观众娱乐,但不应该让自己成为娱乐消费的一部分。”为此,她希望借此次“万不得已”的诉讼向同行们发出倡议,“我们是时候不再妥协,不再为任何理由姑息触犯法规的人与事。”截止到记者发稿前,尔冬升、何平、陈国星等知名导演纷纷声援李少红。

针对李少红的声明,昨天下午,杨洋的个人律师发表公开律师函做出澄清,称由于荣信达公司在履行与杨洋的演艺经纪合同中存在实质性违约行为,杨洋已于2014年4月28日向荣信达公司发出解约通知函,双方之间的合同已于2014年4月29日正式解除。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律师函中特意提到,杨洋在“解约”之后接演的影视剧,“均是以其个人身份对外签约出演,与任何主体无关”。这一点,等于是替李少红所针对的五大出品方做了“免责声明”。

在看到杨洋律师的声明后,李少红方面对于杨洋单方面解约并宣告“成功”的行为表示质疑。而杨洋律师表示,对于解约一事,杨洋已委托律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杨洋与荣信达之间的演艺经纪合约已经解除,同时追究荣信达公司的违约责任。杨洋律师称“上述案件已经于5月4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并于10月中旬完成了开庭审理工作,仲裁裁决应于近日做出。”

艺人违约这样的“潜规则”在国内影视行业并不鲜见,由于身处娱乐圈,大多抬头不见低头见、没准日后还合作,因此利益受损方为了“不伤和气以及人情关系,常常选择息事宁人”。李少红为何要诉诸法律,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根据李少红在声明中的解释,“当宽容成为得寸进尺的资本,当忍让成为变本加厉的筹码,当善良成为被恶意利用的对象,使我们心寒的同时更让人为这个行业的未来担忧。”李少红的委托人高岩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少红导演其实打这场官司也是情非得已,犹豫再三之后才做出的最后决定……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影视工作者,她认为遵纪守法的行业人员不应该总是成为受害者。应该有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这个行业应有的秩序。”

此次诉讼引起业内外广泛关注的另一大原因是“一次告五家”,官司涉及业内众多知名出品公司。对此,有知情人士透露,李少红走这一步还有情在里面,“不想把板子打在杨洋身上,毕竟他还是个孩子。这种‘违约’的事行业内见怪不怪,杨洋可以不懂,堂堂大公司不可以不明白。”(记者 杨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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