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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状说法网刑事讲堂第3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3/9/25 17:52:09 次围观

案例简述:

 

习某是上海x公司(国有企业)派驻阿富汗代表处的工作人员,负责该处的石油采购工作。2009-2012年期间,习某在阿富汗的合法收入折合人民币20万元,而其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汇回国内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与合法收入之间的差额为人民币80万元。对此差额,习某不能说明来源。


经审理,法院认为,习某作为国有企业派驻国外的工作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其从国外汇回的钱款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综合案件情况,法院判处习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五、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非法所得的数额计算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㈩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2)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3)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大状说法网负责人杨状律师认为:

 

《刑法》第395条第一款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前述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私人所有的房产、车辆、存款、现金、股票、生活用品等。“支出”,是指各种消费以及其他开支。“超过合法收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数额,明显超过其工资、奖金等所有合法收入的数额。“不能说明其来源的”,是指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巨大的财产是如何获得的。这里不仅包括本人拒不向调查的司法机关说明,还包括“说明”的内容经调查证明是虚假的情况。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缴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还需要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另外,还应注意的是,若能查清行为不能说明的财产是贪污、受贿或以其他犯罪方式取得的,应当尽量查清,然后处之以相应刑罚。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清,而本人又不能说明的情况下,才应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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