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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宜兴胚胎争夺案大逆转 失独老人获处置权!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4/9/17 21:17:26 次围观
      今年4月28日和5月15日,记者连续报道了一起国内罕见的冷冻胚胎处置权争议案件:江苏宜兴一对夫妻车祸身亡后遗下试管婴儿胚胎,夫妻双方的父母是否具有胚胎继承权的争议事件。5月15日,江苏宜兴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4位失独老人拿回胚胎。9月17日记者从无锡市中院获悉,终审判决支持了4位失独老人的胚胎处置权。

  2011年宜兴李某(化姓)和杨某(化姓)婚后在南京一医院施行试管婴儿手术,2013年3月20日最后一次手术前两人车祸身亡。双方父母共4位失独老人希望拿回存放在南京这家医院的已授精胚胎,但遭医院拒绝。为此老人们将南京这家医院告上法庭,希望得到胚胎处置权。由于此案涉及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社会关注度较高。5月15日宜兴法院开庭,判决不支持4位失独老人要求自行监管处置胚胎的诉求,4位失独老人随后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9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南京市的这家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最终判决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4位失独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一是伦理。实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授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父母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度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的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和保护。双方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此前有舆论以及涉事医院提出,4位失独老人拿走涉案胚胎是想找“代孕”,而法律不支持“代孕”的理由。无锡中院17日在判决书中也提醒,4位失独老人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目前卫生部批准的可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共356家,江苏省有22家,估计每年全国试管婴儿培育数量在30万左右。迅猛发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法律法规的空白点引起的冲突值得关注,尤其是在当下失独老人问题得到全社会关注的时候,更应该进行深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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