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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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交通肇事逃逸应具备的条件

作者:大状说法  发布时间:2013/3/27 17:44:21 次围观

一、逃逸行为既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也可构成其加重处罚情节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以及是否逃逸等情节方面,罪行的大小也因行为人过错程度的大小、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大小以及是否具有逃逸情节而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根据行为人伤亡后果及财产损失后果的严重程度及行为人对事故应负责任的大小,结合肇事者是否具有逃逸等情节,区别规定了不同的定罪与量刑标准。根据该《解释》的第2条、第3条、第5条的规定,逃逸行为既可单独适用,成为定罪情节,也可与其他情节结合适用,成为加重处罚情节:
  1.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
  根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当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属于定罪情节。肇事者只有实施了逃逸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2.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
  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加重处罚情形。即当行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并具备《解释》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前五种情形之一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种情况下逃逸行为为加重处罚情节。另一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此种情形下,“致人死亡”是加重后果,而“逃逸”仍然是加重处罚情节。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前述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中的第一种情形。据此,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必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量刑情形之一,是相对于交通肇事的基本犯而言的,也就是认定肇事者属“交通肇事后逃逸”适用三至七年的法定刑幅度,其前提必须是肇事者的先前行为已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如果其事前的肇事行为因不具备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某项构成要件而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则认定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以此适用相应的法定刑,就无从谈起。
  2.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已造成交通事故
  对交通事故的“明知”既包括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知道”是指肇事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有所认识的,但不要求其对事故发生的所有细节都有很详细的认识;而“应当知道”一般是在综合考虑案发时所有情况的基础上,推定肇事者对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有所认识。如果行为人由于客观原因对已经造成的交通事故确实不知道的,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3.行为人客观上已经实施了逃逸行为
  所谓逃逸,一般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的行为。从理论上讲,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使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不远或不久,即被交警追获或者被他人拦截、扭送,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当然,有时肇事者离开的也可能是其他现场,实践中主要存在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不履行救助义务而予以抛弃后的逃逸;另一种是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实施了一定的救助义务后逃逸,如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的逃逸。对于这两种情况,虽然肇事者逃离的不是事故现场,但仍应认定为“逃逸”。
  4.行为人必须是基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
  实践中,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离开现场的原因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有的是因为害怕被害人亲属的殴打报复而临时躲避,有的可能正在去投案或者抢救伤者的途中等等。这些情形虽然在客观上都表现为离开现场的行为,但是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肇事后已离开事故现场还没有来得及投案即被抓获或扭送的肇事者,应当根据客观情形对其主观目的进行准确的判断,既不能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的人认定为逃逸,也不能把确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的人错误判断为不是逃逸。
 

  三、避免对逃逸行为的重复评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第(6)项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责或主责,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显然已将“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列为了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与此同时,《解释》第3条在阐释法定加重量刑情节之一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时,明确排除了《解释》第2条第2款第(6)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根据“禁止对同一事实重复评价”的原则,不应再作为加重处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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