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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7月被告人张某与陈某通过网络结识并先后来到上海,二人商议通过伪造信用卡牟利。随后,二人凑钱在莘庄向被告人许某购买一台读卡器。二人利用在酒店当服务员之便,使用读卡器窃取客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伪造信用卡。2010年12月二人持伪造的信用卡在超市刷卡21000元,2011年1月陈某一人持伪造的信用卡从银行取现5000元。
庭审中,杨状律师就陈某涉嫌的罪名(信用卡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等)、量刑(主从犯、自首及初犯)等方面进行了精彩的辩护。